并非所有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共同居住的,都是法律认可的事实婚姻。所以今天一定不能错过,事实婚姻的认定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一,事实婚姻的认定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1.结婚的男人和女人应该没有配偶,有配偶就成了事实上的重婚。
2.重婚是指前婚未解除,以夫妻名义与他人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只要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即使没有登记结婚,也构成重婚。
3.婚姻双方都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4.婚姻和其他非婚在内容上的重要区别在于男女双方是否相互以配偶相处。由于所有的非法性行为,都没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也就是说,以夫妻的名义同居,被周围的人所认可。也就是说,不仅内在有的全部内容,在外部形式上也应该有被社会认可的夫妻身份。这是事实婚姻和其他非婚姻关系在形式上的重要区别。所有非法的性别关系和行为都没有夫妻的名义,群众也不会认为是夫妻。
二,关于事实婚姻的法律依据
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前,男女同居并符合婚姻实质要求的,按事实办理婚姻。
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后,男女同居的,不符合婚姻实质要求的,属于同居关系;如果符合婚姻实质要求,应重新办理婚姻登记,不予重新办理的,属于同居关系。
3.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前,男女双方已同居,但截至1994年2月1日仍不符合婚姻的实质性要求,仅在1994年2月1日后才符合婚姻的实质性要求,属于同居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