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新婚姻法颁布以来,一直在社会上引起重大反响。所以很多的朋友就想了解,新婚姻法关于房产分割的规定!今天就与小编一起看看新婚姻法房产是怎么样的!
一,新婚姻法关于房产分割的规定
第4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要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原因且不损害人民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出售、损坏、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夫妻共同财产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
(二)一方有法定抚养义务的人需要治疗重大疾病,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第5条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后所产生的收益,除滋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6条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房地产赠与另一方,赠与人在赠与房地产变更登记前取消赠与,另一方要求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7条婚后后,一方父母为子女购买的房地产,财产权以出资人子女的名义登记的,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房地产应当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在新婚姻法房产中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地产,财产权以一方子女的名义登记的,房地产可以认定双方按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分享,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房地产,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在银行贷款,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房地产登记在首付支付人名义,离婚时房地产由双方协商处理。
根据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定该房地产属于产权登记方,未偿还的贷款是产权登记方的个人债务。双方结婚后共同偿还支付的金额及其相应财产的附加价值部分,离婚时应当根据婚姻法第39条第1款规定的原则,产权登记方补偿另一方。
第十二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住房改革的房屋,财产权以一方父母的名义登记,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第13条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未能达成离婚协议,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协议未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第十四条夫妻之间签订借款协议,将夫妻共同财产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当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以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