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都知道新婚姻法全文,但是不知道具体的新婚姻法解释三第39条规定,不明白的你一定要往下看看!
一,新婚姻法解释三第39条规定
离婚时,新婚姻法全文做出夫妻共有财产由双方约定处理;协议不成时,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等,由法院判决。【释义】离婚财产的分割是离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之一。离婚时,法律允许夫妻双方自行协商处理财产问题。对没有达成一致意见的,法院根据具体案件、照顾子女和女方的权益作出判决。这一规定的前提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不同财产制下的共同财产范围不同,分割时首先要对财产的性质做出界定。
二、共同财产的定义。
按照《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的归属,或者作为共有的、单独的、部分的共同所有、或全部、全部或部分各自拥有。配偶双方同意实行分立财产制,则财产归属更加明确,发生纠纷时的关键在于举证,在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时,主张权利的一方负有举证责任,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一般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如配偶双方没有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作出约定,除《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的财产外,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按照本条的规定进行分割。若夫妻双方同意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及婚前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则离婚时可分割的财产不仅包括婚后所得,而且包括夫妻个人的婚前财产。若配偶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约定的部分归各自所有,则应先按照夫妻双方的约定,确定共同财产的范围,然后再将其分割。就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的划分而言,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也对一些特殊情况作了规定。
三、共同财产分割应考虑的因素。
原来婚姻法中对此条款的表述是照顾女方和子女的权益。多数情况下,夫妻离异,家庭成员中的未成年子女恐怕是不幸婚姻的最大受害者。所以婚姻法修订中特别强调对子女权益的保障,把它作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的优先事项,在原条文中将“女方权益”和“子女权益”的先后位置加以调整。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否应考虑对无过错方的利益的照顾?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中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坚持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但是,根据本法的规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法院只考虑子女的利益和女方的利益,不涉及过错或无过错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