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关于民典法是怎么解释的?有很多不知道的朋友,所以今天一定不能错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全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
第四条夫妻应当相互忠诚和尊重;家庭成员应当尊重老人和孩子,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谐、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解释】本条是新规定,规定了婚姻家庭的道德规范。调整婚姻家庭关系涉及法治和德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缺一不可。婚姻家庭关系非常复杂,涉及保护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维护秩序等。,应依靠法治的权威性和强制性手段来规范人们的行为;思想品行、生活习俗等问题应依靠德治的号召力和说服力来提高人们的思想认识和道德意识。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全文中要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继承优良传统,弘扬时代精神,尊重个人合法权益,承担社会责任,努力形成健康、和谐、积极的思想道德规范。大力倡导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节约、邻里团结的家庭美德。这对建立和维护平等、和谐、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至关重要,也是法治所无法替代的。因此,修改婚姻法必须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本条规定是婚姻家庭道德规范的法律化,对建立和维护平等、和谐、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有很强的促进作用。婚姻的目的是夫妻共同生活,夫妻双方都要互相忠诚。家庭和睦是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要倡导文明婚俗,鼓励家庭成员勤俭持家,建立互爱互助、和谐团结的婚姻家庭关系。
二,关于结婚条件的介绍。
新婚姻法规定,只有具备以下结婚条件,婚姻才能成立:
1.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允许任何一方强迫他人或任何第三方干涉;
2.任何一方不得与第三方有婚姻关系;
3.必须达到结婚年龄;男性不得早于22岁,女性不得早于20岁;
4.必须没有不应该结婚的生理缺陷。未经治愈或患有其他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的疾病者,禁止结婚;
5.双方无不应结婚的血亲关系,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