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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最新婚姻法司法解释

浏览次数: 1763 日期:2021-07-14 责任小编:冬玲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全文你了解多少呢?大伙都知道我国是一个讲法的国家,所以今天我们一起看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最新婚姻法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最新婚姻法司法解释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是:夫妻双方应相互忠诚尊重;家庭成员应互相尊重,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谐、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本条是新的条文,规定了婚姻家庭的道德规范。本条规定了建立平等、和谐、文明婚姻家庭关系的标准,是对婚姻家庭关系的倡导要求,是婚姻家庭关系成员之间权利义务的原则规定。

  2.夫妇之间相互忠诚,相互尊重,是指夫妇之间相互忠诚,保持爱的专一性。相互忠诚,主要是指夫妻之间不为婚外性行为,在中保持忠诚,保持专一。一般而言,忠诚的义务也包括配偶一方不得恶意遗弃配偶另一方,也不得为第三方的利益牺牲和损害配偶另一方的利益。夫妇之间的忠诚是夫妻制婚姻关系最基本的要求,其实质在于规范男女之间的,建立以爱为基础的婚姻关系。

  3.家人应敬老爱幼,相互帮助,维护平等、和谐、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家庭成员在此应指以婚姻、血缘为纽带,共同生活、相互享有法定权利、承担法定义务的亲属。并非所有的亲属都是家庭成员。参照《婚姻法》的其他条款,家庭成员应指夫妻、祖父母、祖父母、兄弟姐妹、子女、孙女等。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全文解释

  《婚姻法》关于夫妻忠诚度的规定是第一章《总则》第四条。与家庭成员之间要互相尊重,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谐、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并列,而不是规定在第三章《家庭关系》中。其规范属性既不是具体的权利义务规范,也不是禁止规范,而是倡导性和宣传性规范。它为人们处理婚姻家庭关系提供了社会公认的道德准则。就其规范地位而言,它不同于第二条和第三条。这不是婚姻法建立的基本制度和原则,而是婚姻法的价值取向。

  因此,很难将夫妻之间的忠诚解释为法定义务。《婚姻法解释(一)》第三条规定,如果婚姻当事人仅以违反忠诚义务为依据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诉讼。也就是说,需要有具体的事实理由,比如配偶与他人同居、重婚等。,才能向法院提出离婚或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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