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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婚姻法离婚条例,有关孩子的抚养问题

浏览次数: 659 日期:2021-07-14 责任小编:冬玲

  离婚是每个人都不想做的选择,但是既然离婚也要去维护自身的利益,特别是孩子方面的抚养权,所以今天我们一起看看中国婚姻法离婚条例!


中国婚姻法离婚条例,有关孩子的抚养问题


  一,中国婚姻法离婚条例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离婚后父母子女关系】父母子女关系不会因父母离婚而消失。离婚后,孩子无论是由父母直接抚养还是由父母双方抚养。

  离异后,不满两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两岁以上的子女,父母双方不能达成抚养协议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对未成年子女最有利的原则作出判决。孩子八岁以上,应尊重其真实意愿。

  《离婚后子女抚养费负担》第女抚养费负担】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承担部分或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数额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商不能协商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上述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儿童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金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父母探视权】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有权探视子女,另一方有协助义务。

  行使探视权的方式和时间由当事人协商;如果协议失败,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暂停探望;暂停事由消失后,应恢复探望。

  二,中国婚姻孩子抚养权具体原则。

  《民法典》规定,如果父母离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会因父母离婚而改变。儿童监护权主要取决于监护条件。

  与此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在新婚姻法中,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子女抚养问题。按照上述原则,《民法典关于婚姻家庭编制的司法解释(一)》规定:

  第四十四条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的,应当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原则处理。下列情形之一,父亲要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病或其它严重疾病,儿童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2.有养育条件不履行养育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3.由于其他原因,子女确实不适合与母亲同住。

  第45条父母双方同意不满2岁的子女由父亲直接抚养,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良影响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第46条对已满2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优先考虑:

  1.绝育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2.儿童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明显不利于儿童的健康成长;

  3.没有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4.子女随其生活,有利于子女成长,而另一方患有传染病或其他长期无法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不适合与子女共同生活。

  第47条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都要求直接抚养子女,但子女单独与祖父母或祖父母同居多年,且祖父母或祖父母要求并能帮助子女照顾孙子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父母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

  第48条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同意轮流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第49条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承受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对于中国婚姻而言!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月总收入的20%到30%支付。负担两个以上儿童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

  如果没有固定收入,赡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当年的总收入或同行业的平均收入来确定。

  如有特殊情况,可适当增加或减少上述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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