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夫妻债务问题,许多离婚夫妇会感到困扰。然后,根据现行婚姻法及其法律,对夫妻共同债务有规定,但仍有一些不明确的地方。
它采用了夫妻共同债务的一般规定,但一般规定有许多不明确的规定,所以民法典草案有共同债务共同签署制度,那么如何理解这一规定呢?
一、夫妻共同债务共签是什么?有哪些亮点?
目前关于共同债务的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负债,债权人以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应当证明债务是债务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或者用于债务人夫妻共同生活的。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图。
由此可见,男女婚后不能否认夫妻的独立人格和独立民事主体地位。即使夫妻婚后财产共有,一方的债务,特别是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大额债务,也应与另一方达成协议,或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否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但民法典草案提出了共同债务共同签署原则,明确强调夫妻共同签署或事后确认的债务,以其他共同意义表达的形式,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二、未夫妻共签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
1.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向债权人借款,但贷款通过另一方银行账户的,可以确定另一方知道并实际参与贷款,为夫妻共同债务。
2.夫妻一方以自己的名义借款,虽然未经对方签字认可,但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明显用于生产经营场所的,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3.夫妻单方面借款,超过家庭日常开支,但经营利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仍可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4.夫妻一方借款后,配偶主动偿还贷款的行为足以表明配偶既知道债务,又自愿承担债务,可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可以看出,未来夫妻共同债务的确定应以夫妻共同签署为原则,未签署为例外。当然,它也应该包括现行民法总则中总结的夫妻共同债务的一部分。许多人因债务问题离婚,但如果夫妻共同债务严格区分,可以保护一方的合法权益,而不仅仅是夫妻关系期间的债务,双方应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