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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最新规定,想要离婚有财产纠纷

浏览次数: 590 日期:2021-06-11 责任小编:冬玲

  对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有财产的认定和处理,一直是我国离婚审判中的一个难题。结婚期间,夫妻双方的债务可区分为夫妻共同债务和夫妻个人债务,那么今天我们一起看看,夫妻共同债务最新规定!


夫妻共同债务最新规定,想要离婚有财产纠纷


  一,夫妻共同债务最新规定

  1、清偿一般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有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当事人协议清偿;《民法通则》第一千零六十五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协议应采用书面形式。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162条或第1163条之规定。

  配偶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以及婚前取得的财产,对双方都有法律约束力。

  配偶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妻一方对外所负债务,相对人知道的,以夫或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在婚姻存续期间,一千零六十六条【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婚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分割共同财产:

  夫妻一方隐瞒、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权益的,

  一方有法定抚养义务的一方患重病需要治疗,另一方不同意支付医疗费。

  第三百九十二条【一方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对此可以少分或者不分。一旦离婚,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夫妻共有财产债务的认定

  1.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3.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4.以下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应当由夫妻一方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承担的债务,但用于逃避债务的除外。

  (2)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为与其没有扶养义务的亲朋所负债务提供资金。

  (3)一方不经另一方同意,单独筹措用于经营的资金,其收入确不用于共同生活的负债。

  (4)个人应承担的其他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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