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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条例,新婚姻法规定

浏览次数: 571 日期:2021-06-12 责任小编:冬玲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与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查询机关联合登记结婚。所以,婚姻登记条例都有那些?现在跟着小编来看看!


婚姻登记条例,新婚姻法规定


  一,婚姻登记条例

  第一条规范婚姻登记工作,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婚姻制度的实施,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人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结婚登记的具体机关。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内地居民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香港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澳门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华侨办理结婚登记的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构。

  第三条婚姻登记机关的婚姻登记员必须接受婚姻登记业务训练,通过审查才能从事婚姻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除按收费标准向当事人收取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或追加其他义务。

  第四条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与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联合登记结婚。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与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与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联合登记结婚。

  第五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必须发行以下证明书和证明书

  (一)本人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与对方当事人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必须发行以下证明书和证明书

  (一)本人有效许可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与对方当事人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必须发行以下证明书和证明书;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有权机构发行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与对方当事人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书,或者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发行的本人无配偶,与对方当事人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书。

  婚姻登记查询要求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必须发行以下证明书和证明书;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和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明书

  (二)所在国家公证机构或有权机构发行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由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书,或者由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发行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书。

  第六条婚姻登记的当事人有以下情况之一,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未达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双方自愿的;

  (三)一方或双方已有配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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