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生活的进步,在日常生活中,我们都知道,两个人因某种爱情而走到了一起,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就分开了!所以今天我们一起看看,婚姻法24条是怎样规定的!
一,婚姻法24条是怎样规定的
婚姻法二十四条《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婚姻婚姻法律司法解释二》在此期间生效,届时与《民法典》相冲突的条文失效,由新的司法解释所取代。这是最高院办公厅对《关于修改婚姻婚姻法律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答复,对于各地法院在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实践中起到了新的导向作用,目的是为了纠正法院简单机械地适用第24条的做法,梳理如下:
对“是否使用夫妻共同债务”承担举证责任的合理分配。它是该回复的最大亮点。配偶一方因日常生活所需举债可直接认定为共同债务,超过了日常生活所需举债数额的,夫妻双方应由债权人和借贷人证明。实际上,非借贷者可通过收集日常生活开支明细等证据,证明共同生活的实际成本以及无对外负债的必要性,从而将资金用途的举证责任转嫁给债权人和借贷者,从而达到维护自身权益的目的。
二,,婚姻法二十四条具体是这样解释的
1.坚持明晰债权债务的内外部法律关系,维护民间交易安全和社会秩序;
2.由于投资亏损而产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承担。
3.不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债务,由非举债方承担偿还责任。
4.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不适用第24条规定的夫妻共同债务。
5.未经审判程序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不能在执行程序中直接要求无债务的夫妻一方承担民事责任。
6.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有关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解释中规定。
7.第1条规定:夫妻共同签字或者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超出其日常生活需要而欠下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一项权利主张时,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可以证明该债务适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最高法》第24条"新规:不符合"双方合意"的欺诈行为
在此情况下,中国法学会婚姻法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夏吟兰对记者说,这要符合几个条件,包括双方具有夫妻身份,双方都要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以及双方意思表示的真实性。
夏吟兰说,所谓双方意思表示的真实性,是指任何一方不得以欺诈、胁迫等行为诱骗、强迫他方签署或追认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同时,两方合意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即使双方合意,也不得共同举债进行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