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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房产的最新规定,新婚姻法房产加名无效

浏览次数: 625 日期:2021-06-13 责任小编:冬玲

  无论是结婚前还是结婚后,都是很容易发生纠纷的地方,所以关于婚姻法财产分割这方面希望大家多了解一下,所以今天跟着小编来了解,婚姻法房产的最新规定!


婚姻法房产的最新规定,新婚姻法房产加名无效


  一,婚姻法房产的最新规定

  按照规定,夫妻一方婚前以共同财产出租购买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和归属问题上,如果当事人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下列情况处理:双方当事人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同意以竞价方式取得的,应当准许;如果一方当事人主张房屋所有权,房屋评估机构将根据市场价格对该房屋进行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当事人应当给予对方当事人相应的补偿;如果当事双方都不主张房屋所有权,则根据当事各方的申请拍卖房屋,并对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如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存在争议,且无法协商解决,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所有权归属,应根据实际情况判决所有权归属。在按照规定完全取得房屋所有权后,当事人发生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单独起诉。如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则该出资应认定为对子女的个人赠与,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

  二,婚姻法财产分割规定。

  为了更好地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就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中有关问题作如下解释:第6条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当事人同意将其所拥有的财产赠给另一方当事人,赠与方当事人在赠与财产变更登记前撤销赠与,另一方当事人请求判决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合同第186条的规定处理。第7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其产权登记在出资子女名下,可根据《婚姻家庭法》第38条第3款的规定,视为只赠给子女一方,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两人父母出资购买、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不动产,可以根据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10条夫妻一方婚前订立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期款并向银行贷款,婚后以夫妻共有财产偿还首期款,不动产登记在首期款支付人名下,离婚时由双方协议处理。依照前款规定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的当事人,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的当事人个人债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债务及相应的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按照《婚姻关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由财产登记的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

  第11条配偶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了产权登记,而配偶一方要求收回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致使对方遭受损失的,离婚时,对方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12条婚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的房屋,并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的,离婚时,另一方可以根据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房时支付的房款可作为债权处理。

  购买住房时,出资应认定为对子女的个人赠与,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

  新的婚姻和婚姻法律对财产都有什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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