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上对于婚姻法解释,一定要跟小编一定看看,有很多的朋友对于,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规定还补了解,所以今天小编给大伙带来详解!
一,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规定
《婚姻法解释》第22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买住宅出资的,该出资应认定为自己孩子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婚后,父母为双方购买房屋出资的,其出资应认定为夫妻双方的赠予,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予方的除外。该司法解释主要解决了父母为双方购买住宅出资的性质问题,原则上婚前出资被视为自己孩子的赠与,婚后出资被视为夫妻双方的赠与,但同时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这与《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的规定精神一致,即婚前财产属于一方个人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同时要尊重当事人的特殊约定。《婚姻法》第17条:夫妻在婚姻关系生存期间获得的以下财产,夫妻共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归共同所有财产。
《婚姻法》第18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夫妻财产;
(一)一方婚前财产;
(二)一方受伤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属于夫妻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归一方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