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解释三全文一定要看看,为了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事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婚姻法解释三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问题如下:
第一条当事人在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况下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以婚姻登记流程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婚姻登记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第二条是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确认父子关系不存在,提供必要的证据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的证据,拒绝父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父子关系不存在的主张。
当事人起诉要求确认父子关系,提供必要的证据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的证据,拒绝父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父子关系的主张成立。
第三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一方拒绝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未成年或无法独立生活的子女要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第四条婚姻关系持续存在期间,夫妻要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支持,除了以下重大原因不损害债权人利益外
(一)一方隐瞒、转移、销售、破损、浪费夫妻共同财产、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
(二)一方有法定赡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治疗,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第五条,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结婚后产生的收益,除了利息和自然附加价值外,必须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六条婚姻法解释三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房地产赠与另一方,赠与人在赠与房地产变更登记前取消赠与,另一方要求判决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按合同法第186条规定处理。
第七条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孩子购买的房地产,财产权以出资者孩子的名义登记的,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条的规定,只有自己孩子的赠与,该房地产必须认定为夫妻的个人财产。
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地产,财产权以一方孩子的名义登记的,该房地产可以认定双方根据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分享,但当事人除了另有约定。
第八条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根据特殊手续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变更监护人代理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该受理。
第九条夫妇以妻子擅自中止妊娠侵犯生育权为理由要求赔偿损失,人民法院不支持的夫妇双方是否因生育而发生纠纷,感情确实破裂,一方要求离婚,人民法院调停无效,必须按照婚姻法第32条第3款第5款的规定处理。
第十条夫妇在结婚前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用个人财产支付首付,在银行贷款,结婚后用夫妇的共同财产偿还,房地产登记在首付支付人的名义上,离婚时房地产由双方协商处理。
按照定金规定不能达成一致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产归属于产权登记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同偿还支付的金额及其相应财产附加价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39条第1款规定的原则,财产权登记者补偿对方。
第十一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有的房屋,第三方善意购买,支付合理的价格,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回收该房屋,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私自处置共同共有的房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要求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第十二条婚姻关系存在期间,双方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住宅改建的住宅,财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义上,离婚时另一方主张以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该住宅,人民法院不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作为债权处理。
第十三条离婚时,夫妇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费的条件,另一方要求按夫妇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费的,人民法院不支持的婚后,夫妇共同财产支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个人实际支付部分作为妻子共同财产
第十四条当事人达成的以离婚登记和人民法院协商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商离婚失败,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后悔,人民法院应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无效,根据情况依法分割夫妇的财产。
第十五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继承人之间没有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要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
第十六条夫妻之间签订借款协议,将夫妻共同财产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借款协议约定处理。
第十七条夫妻双方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失情况,一方或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八条离婚后,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尚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分割,审查该财产确实是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依法分割。
第十九条本解释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迄今为止提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的,以本解释为基准。那么对于婚姻法解释三全文你是是否也明白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