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们普遍认为,彩礼是男女在结婚之前,为了让女方得到一定的金钱和礼品,通常都是以结婚为目的的。如果彼此离婚了婚姻法离婚彩礼给退吗?婚姻法离婚财产分割又是怎么样的?我们现在一起看看吧!
一,婚姻法离婚彩礼给退吗
看看情况怎么样吧。什么是彩色礼服?在有些地方,所谓的“礼制”,也称为聘礼,其目的也很明确,就是按照当地的风俗,男方在结婚前给女方一定数额的现金或财物,以表示双方想要结婚的诚意,中国古代法律将这种形式的婚姻称为“聘娶”。所以,如果男方付钱给对方东西,是基于当地的习俗,为了最终形成一种婚姻关系,不得已必须付钱给对方,具有明显的地方习俗,属于彩礼。如果不按当地风俗不得已而给付的财物,或在当地不存在一定要给付彩礼才能结成婚姻关系的习俗,而是男方完全自愿地给付,且不附加任何条件,则属于一般赠予行为,不属彩礼的性质。一般应按赠与处理,离婚时不是女方自愿返还的,法院一般判决不退还。
彩礼在什么条件下要退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对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彩礼》作出了明确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认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而确实没有共同生活的;(三)婚前因给付彩礼而出现生活困难的。(二)、(三)、(三)项的规定,应以当事人离婚为前提。所以,如果符合以上三种情况之一,男方可以要求女方(包括女方家属中真正接受彩礼的亲属)返还彩礼;否则,彩礼不能在离婚时返还。当然,如果女方主动提出还钱,就不受此限。
二,付彩礼要注意哪些问题?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返还彩礼婚姻法离婚财产分割问题较为复杂,主要表现为:
在婚前给付彩礼,必须以离婚为前提,返还请求权的主张必须得到支持。若给付彩礼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给付人要求返还给付的,不予支持,因为此时此刻,夫妻仍属共同,依照夫妻法定财产权。如当事人在离婚诉讼期间提出该请求,法院准予离婚的,可根据情况决定是否支持该请求返还彩礼;判决禁止离婚,不得支持该当事人要求返还彩礼。一定是当地有习俗,在结婚之前要给彩礼。一般而言,彩礼问题主要表现在我国广大农村以及经济较不发达地区,人们迎娶亲家,多是按风俗形成的习俗。假如本地没有这种习俗,那就谈不上给彩礼了。对不能认定为彩礼的,属于男女双方之间在交往过程中为给付财物而发生的,要视其具体情况和性质,由法院依法处理。
三是解决彩礼纠纷应遵循的原则。确定彩礼是否返还,主要是以双方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作为判断的依据。支付彩礼后未结婚事的,原则上应当返还彩礼;已经结婚的,原则上不返还彩礼(某些特殊情况除外);按照习俗举办婚礼但未领取结婚证书的,解除同居关系时彩礼原则上不返还。要区别彩礼给付时当事人的主观意愿。一般而言,彩礼的给付往往迫于当地行情及社会压力而必须给付,完全自愿给付且无任何附加条件,属于一般赠与行为,如无特别规定,一般不支持返还彩礼的请求。
对于彩礼的给付、接受主体应作广义的解释。实际上,给彩礼不仅仅是男女双方之间的事情,通常还包括两家之间的交往。对彩礼的供受者和接受者应作广义理解,不能仅限于准备建立婚姻关系的男女本身,还应包括各自的亲属。在现实生活中,彩礼往往是给女方娘家,真正用来结婚的男女并不多;很多时候,彩礼是全家人用共同财产来给女方的,甚至是全家人一起借的。鉴于这些特殊情形,如果对给付人和接收人两个主体作出限制性解释,就不利于此类纠纷的妥善解决。给付彩礼后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双方并未真正共同生活,对返还彩礼的请求应予支持。结婚后,如果双方一直没有共同生活,也没有夫妻间互相帮助、共同生活的经验,实质上真正的共同生活还没有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