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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新婚姻法财产分配

浏览次数: 545 日期:2021-06-15 责任小编:冬玲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全文《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按照财产归属的原则,由人民法院判决。所以,对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新婚姻法财产分配究竟是怎么样的?现在我们一起看看吧!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新婚姻法财产分配


  一,新婚姻法财产分配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按照财产归属的原则,由人民法院判决。夫妻双方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所享有的权利和利益应当依法得到保障。

  第三十一条离婚后,原为夫妻共同生活而欠下的债务,应当共同清偿。如果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者财产归双方共有,则由双方协议清偿;如果协议不成,则由人民法院判决。《婚姻法》第42条规定: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对其住房等个人财产给予适当帮助。方法由双方商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三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瞒、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对方财产的,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一旦离婚,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予以处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全文中第188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依法另行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的情况下开始,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依法另行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二十年以上的,不受保护;有特殊情况的,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由人民法院决定延长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应当在两年内通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分割或当事人因离婚而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对男女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反悔,要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经人民法院审理,没有发现在订立财产分割协议过程中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权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在处理离婚案件中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障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的意愿,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依法妥善处理。基于以上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以下几点建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书面形式约定的财产归谁所有的,或者以口头形式约定的,当事人无争议的,可以按照约定处理。但是法律规避的约定无效。

  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1)一方或双方从劳动中获得的收入和取得的财产;

  (2)一方或双方继承的、赠与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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