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全文中,有很多值得我们去思考的地方,所以今天我们一起看看,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理解与适用,房产增值部分算夫妻共同财产!
一,房产增值部分算夫妻共同财产
1.婚前财产不因婚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的共同财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全文明确规定,夫妻一方所拥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成为夫妻共同财产。它还废除了以前颁布的与现行法律相抵触的有关司法解释。以往的司法解释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所拥有的财产,超过了一定期限的,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根据现行法律,夫妻一方所拥有的财产,如果没有特别约定,仍然属于另一方。对此,将于12月27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将与《婚姻登记条例》保持一致。
2、对于共同财产的重大处分,夫妻双方应当协商一致。
司法解释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明确规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共同财产进行重大处分的,夫妻双方应当协商一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对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均有权作出处分。根据日常生活需要做出的处分决定,任何一方的决定当然都代表着双方的共同意思。对于共同财产,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给予重大处分的,双方应当协商一致。该司法解释还规定,如果另一方有理由相信,丈夫或妻子的表示属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则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该规定有利于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3.当事人的近亲可以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修订后的婚姻法增加了无效婚姻制度和可撤销婚姻制度,在原则上规定了无效婚姻的情形。所以,哪些人可以要求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呢?这一点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予以明确规定。婚姻法律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婚后未治愈;未达到法定婚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将于12月27日起施行,其中对有权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和请求撤销婚姻的权利主体分别作出了明确规定,即: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当事人及其亲属、基层组织均可提出申请;以其他理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只能由当事人及其亲属提出申请。
4.是司法解释对当事人未补办结婚登记而提起离婚诉讼作出了规定。
经修订的婚姻法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的男子和妇女应当补办结婚登记,但对于未补办结婚登记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则没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自12月27日起正式施行,对此作了规定。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自1994年2月1日起,经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后,男女双方已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可按事实婚姻处理。对于不属于事实婚姻的,司法解释规定应视具体情况分别处理。如果男性和女性在案件受理之前没有登记,则向法院申请离婚,并通知他们在结婚登记之后再补办。如补办,即从双方在实质要件上符合结婚时起,对其夫妻关系予以认可并按离婚诉讼;不补办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这种做法有别于以往的做法,即在未经登记的情况下,解除非法同居关系,但事实婚姻除外。
5.离婚后无居所居住的家庭应给予适当的帮助。
修订后的《婚姻家庭法》规定,离婚时,一方有困难的,另一方应当给予对方住房等个人财产的适当帮助。在“一方生活困难”的定义中,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离婚后一方没有住所的,属于生活困难。“一方生活困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指出,“一方生活困苦”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后分得的财产不能维持当地生活水平。一方可用个人财产中的财产作为住所来帮助生活陷入困境的人,这种住所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利或房屋的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