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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全文,民法典2021婚姻法新规

浏览次数: 696 日期:2021-06-15 责任小编:冬玲

  婚姻法的成立给很多人带来了便利,更是能够保障自己的婚姻,所以一定要理了解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在求法律的道路上不用再犯困了,现在我们一起看看,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全文!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全文,民法典2021婚姻法新规


  一,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全文

  第一条《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主要内容是: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确认亲子关系的诉讼请求,并提供必要的证据加以证明,另一方无相反证据又拒绝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该请求成立。在婚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一方拒绝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以及未成年或无法独立生活的子女要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为了更好地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就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中有关问题作如下解释:一方当事人以婚姻关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其他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婚姻登记当事人因婚姻登记程序存在瑕疵而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婚姻登记的,告知其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2条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提供了必要的证据加以证明,另一方无相反证据又拒绝作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提出确认亲子关系的请求,并提供必要的证据加以证明,另一方当事人无相反证据且拒绝进行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该请求成立。

  在第三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一方拒绝履行其抚养子女的义务,未成年的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抚养费。

  第四条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又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应予准许:

  (一)一方具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的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等行为,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的;

  ㈡一方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因患有重大疾病需要住院治疗,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的;

  第五条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孳息和自然增值除外。

  第6条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当事人同意将其所拥有的财产赠给另一方当事人,赠与方当事人在赠与财产变更登记前撤销赠与,另一方当事人请求判决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合同第186条的规定处理。

  第7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其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的名下的,可以依照婚姻法第18条第3款的规定,作为一方对其子女的唯一赠与,该不动产应当作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两人父母出资购买、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不动产,可以根据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8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之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之权利或财产利益之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者,得依特别程序请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之监护人,代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提起离婚诉讼者,法院应予受理。

  第9条丈夫以妻子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丈夫和妻子因生育与否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经调解无效,应当依照《婚姻家庭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第10条夫妻一方婚前订有一份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期款项,并向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贷款,首期款项在一方名下的,离婚后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照前款规定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的当事人,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的当事人个人债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债务及相应的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按照《婚姻关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由财产登记的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

  第11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共同共有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后,另一方可以收回该房屋,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致使对方遭受损失的,离婚时,对方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12条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的住房,产权属于一方父母,离婚时,另一方要求分割住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房所需资金,可按债权方式处理。

  第13条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的条件,另一方请求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支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要求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第14条当事人以登记离婚或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如不能达成协议,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不能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第15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继承的财产,继承人之间没有实际分割的,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该一方,并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财产后,对其提起诉讼。

  第16条第四百八十七条夫妻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另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当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第17条婚姻一方或双方有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人民法院不支持。

  第18条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审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依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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