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会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怎么理解。其实真的不难,只要你能看懂它的全文,所以今天我们一起看看,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全文内容!
一,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全文
1.第一条: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称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通过殴打、捆绑、伤害或者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对家庭成员的身心造成一定伤害的不良行为。持续而频繁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2.第二条: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而不以夫妻名义与婚外异性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
3.第三条: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已经受理,也将裁定驳回诉讼。
4.第四条: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有效性从双方都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实质性要求开始。
5.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二,关于婚姻法的规定。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所谓的胁迫,是指行为人威胁对方或其近亲的生命、健康、名誉和财产造成的损害,迫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愿结婚。人民法院审理一些婚姻当事人因胁迫要求撤销婚姻的案件,应当使用简单的程序或者普通的程序。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自始无效,是指无效或者可撤销的婚姻,只有依法宣布无效或者撤销,才能确定婚姻自始至终不受法律保护。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宣布婚姻无效或者取消婚姻的,应当向当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收集双方的结婚证,并将有效判决发送。被宣布无效或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在同居期间获得的财产由共同处理。但是,有证据证明当事人的一方除外。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允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方参加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