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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修改前后对比,新旧婚姻法的区别

浏览次数: 1958 日期:2021-06-15 责任小编:冬玲

  婚姻法新规定是现在人的新宠,大伙一定也要关注婚姻法,因为有时候对于自己的用处还是很大的,所以今天我们一起看看,婚姻法修改前后对比!


婚姻法修改前后对比,新旧婚姻法的区别


  一,婚姻法修改前后对比

  补充规定了夫妻双方权利义务的内容;包办、买卖婚姻及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将被禁止”。不准借婚姻索取财物。新婚婚姻法律在保护基本原则的执行的禁止性规定中,增加了"禁止有配偶以与人同居"的规定,体现了婚姻立法的宗旨:"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之间应当相互尊重,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这是配偶权的主要内容。

  明文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旧式婚姻法律仅仅是笼统地规定了“禁止虐待和遗弃家庭成员”,那么暴力需要达到什么程度才构成虐待?这个含糊的说法很容易使法律真空在实际操作中浮现。尤其在现实生活中,家庭暴力虽然屡见不鲜,但家庭暴力并不一定就是虐待,为了使实施家庭暴力者得到应有的惩罚,有效遏制家庭暴力现象的发生,新《婚姻法》对家庭暴力行为进行了修订,将家庭暴力列为重点之一,在《婚姻法》第3条中增加了“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并在第五章第43.46条中规定了相应的救助责任。

  二,关于结婚。

  1.修改禁止结婚疾病之规定。

  《婚姻登记条例》婚姻法新规定中规定:“患麻风病或其它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的疾病,不得结婚”,这一规定太笼统,不利于执行。而当前我国的麻风病已接近绝迹,为适应新形势新情况,现行婚姻婚姻法律将对“麻风病”作历史性规定的方法删除,概括地说就是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的疾病。如此修改后包括面更宽,禁止结婚的疾病种类更详细。

  2、增设“婚姻无效、撤消婚姻”条款

  旧式婚姻法律虽规定了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以及法定婚龄和禁止结婚的条件,但却没有对违反这些规定的婚姻做出相应规定。修订后的婚姻法首次引用民法中“无效”与“可撤销”的规定,在第10、11、12条分别对“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作出了规定。婚姻无效或被撤销,自始无效。也就是说:一旦婚姻关系被宣告无效或撤销,当事人双方就没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提出,是婚姻法律制度的一大进步,使司法人员在司法实践中有法可依,更能有效地拿起法律武器,扞卫个人意愿,同时又能及时摆脱"婚姻"陷阱",使违法者得到应有的惩罚。

  3、要有保护事实婚姻的条件。

  实际生活中,有许多符合结婚条件的男女没有进行登记,而仅仅举行结婚典礼被认为是合法夫妻。新婚夫妇将符合双方自愿,达到法定婚龄而没有血缘和精神问题,只是没有进行登记,规定要补登记,使其走上合法婚姻之路。

  三,对于家庭关系。

  1.丰富夫妻财产制度的内涵;

  新婚姻法对夫妻法定财产制进行了修订,在夫妻财产方面,将夫妻共同财产与夫妻个人财产范围严格分开。13条改为17条,第1款修改如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由夫妻共同享有。二是夫妻财产制的补充与完善。按照新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可通过书面形式约定婚前财产和婚姻期间的财产分配。也就是说,以往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主要归双方共同所有的习惯性定式,已被彻底打破,夫妻财产将按照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来分配。它是婚姻法修改后最具时代特征的内容。

  2.完善了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首先,新婚姻法对“禁止弃婴”进行了补充;其次,修改了父母对未成年子女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损害的“经济损失赔偿义务”为“父母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强调了非婚生子女的父母对孩子的抚养义务。旧法条文只强调了生父的义务,新法则规定“生父不得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必须支付孩子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用,直到孩子能够独立生活为止。”

  3.关于离婚。

  对离婚条件的补充列举。《旧婚姻法》第25条规定准予离婚的条件是:“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应当予以离婚处理。”大家都知道,离婚是使感情确已破裂的一方摆脱痛苦、告别死亡婚姻的合法而有效的方法。在尊重协议离婚的同时,修改后的婚姻法继续沿用“感情确已破裂”的离婚标准,并增加了五种以此为基础列举的离婚情形。

  4.军婚保护方面有所突破。

  关于军婚,新法律也作了修改,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除军人一方有重大过失外,须经军人同意。”在此基础上,增加了“重大过失除外”的规定,限制了军婚的保护范围,不再是绝对保护。如如以前,军嫂无论遇到什么情况,要离婚还必须征得军人同意,那样势必引起军人配偶的顾忌,现在这个修改不仅保护了军人的权利,而且从根本上解决了军人找配偶难的问题,实际上就是更好地保护了军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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