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的,婚姻家庭问题是关于关系发生与终止、婚姻家庭主体之间、其他近亲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所以今天我们一起看看,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一,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1.婚姻自由的原则。
结婚自由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有结婚和离婚的自由。结婚自由是指男女双方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在不受对方强迫和第三者干涉的情况下,有权依法决定自己的婚姻。婚姻婚姻法律明文规定,不得包办、买卖婚姻及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2.一夫一妻原则。
也被称为单对或双对婚姻,是男女互为配偶的婚姻形式。根据一夫一妻原则,任何人都可以有一个配偶,并且禁止重婚和其他有损一夫一妻制度的行为。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是: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制,是同爱特异性和排他性相抵触的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违背了一夫一妻制的婚姻不进行登记,重婚无效,并且要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女人在离异边缘,怎样挽回婚姻?
3.男女平等的原则。
男女之间的平等是指婚姻家庭主体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不因性别而变化。我们国家的婚姻家庭法在各项具体制度和规定中,都鲜明地体现了男女平等的立法精神。关于婚姻和离婚,男女享有完全平等的权利和义务。不同性别的夫妇之间、父母与祖父母与兄弟姊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也是完全平等的。所有涉及婚姻、家庭和亲属关系的法律问题,都应该按照男女平等的原则来处理。合法保障:禁止家庭暴力(指行凶者通过殴打、捆绑、残害、强迫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对家庭成员的身心等造成一定伤害的行为)。
4.保障妇女、儿童、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维护妇女权益是我国婚姻家庭问题的一个长期传统。《妇女权益保障法》专门规定了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权利和权利,是对《婚姻法》的重要补充。建立在婚姻基础上的家庭是社会的细胞,而养育子女是家庭的重要社会功能。《婚姻法》关于抚养权、扶养权、未成年子女保护权的相关规定,为儿童、老年人的权益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对家庭成员之间的虐待(指对家庭成员的歧视、折磨、摧残,使他们身心受虐待的行为)和遗弃(指法定亲属中的另一方依法负有抚养、抚养、赡养义务而不能履行其义务的一方对需要抚养、抚养、赡养的另一方拒不履行义务)。
5.是计划生育原则。
实施计划生育是一项基本国策。生育制与婚姻家庭制度关系密切。社会人口再生产在宏观上是通过婚姻家庭中的生育行为在微观上实现的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以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为主要目标,实行计划生育。生育主体的基本要求是:少生快富,适度晚婚晚育,优生优育。政府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合理安排第二胎,禁止超过三胎的多胎生育。对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地区,适当放宽对少数民族实行计划生育的优惠政策。实行计划生育是夫妻双方共同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