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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六个条件不允许离婚

浏览次数: 752 日期:2021-06-18 责任小编:冬玲

  假如夫妻双方的感情已经破裂,可以进行离婚去,民政局婚姻登记查询机构,但离婚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所以今天先来看看,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六个条件不允许离婚!


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六个条件不允许离婚


  一,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1.,男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不得提出离婚。

  这条规定是非常必要的,许多女性在此期间,常常是没有工作或主动辞掉工作,如果这时男方提出离婚,一方面肯定会对女性造成较大的精神打击,影响其身心健康和孩子的成长,同时也会使女方面临严重的经济困难,从而加大了女性的压力。然而,在此期间,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或者女方提出离婚的,可以不予受理。

  2.判决不允许离婚、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原告撤诉、离婚案按撤诉处理,无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提起诉讼的,不予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程序法(2017年)第144条)

  有的夫妻是在一时冲动下提出的,所以经过法庭的审查,发现双方感情没有破裂,双方经过一个冷静期,再仔细地考虑一下婚姻问题,规定六个月内不能再起诉,其实就是给双方考虑的时间,所以在这期间不能提出离婚是很正常的。

  3.除军人一方有重大过失外,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经军人同意。

  严重过失的定义是:

  (1)重婚或有配偶一人同居;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使家庭成员遭受歧视;

  (3)有赌博、吸毒等不良习惯的。

  结合军队肩负的特殊使命和军人职业特点,我国法律对军人婚姻给予了特殊的法律保护。这里所说的军人,主要是现役军人,如果军人本人同意或者有重大过失,那么另一方仍然可以要求离婚。

  4.未破裂的夫妻感情。

  假如夫妻之间的感情还可以修复,仍然存在和好的可能性,法院一般不会判决离婚。

  5.对精神病患者、植物学家等特殊人群的婚姻保护

  对精神病患者、植物人等离婚问题,我国法律也有专门规定。由于一方患有精神疾病对方要求离婚,在处理时既要保证婚姻自由,又有利于病人的治疗和生活安排。婚后经治疗隐瞒疾病,婚后经治疗隐瞒疾病,应做好工作,准予离婚。

  6.被迫或强迫离婚;

  在法律上对于民政局婚姻登记查询来说,双方必须是完全自愿的,任何强迫或强迫离婚均属违法;

  原本夫妻感情较好,结婚多年,生孩子,应当指出,夫妻之间有相互扶持的义务,要做好思想工作,避免不和。若确系久治不愈,则证明夫妻关系已无法再维持,经对方、亲属及有关单位安排,病者的生活、医疗、监护等问题均可准予离婚。

  夫妇双方要离婚,必须满足以下七个条件,否则不得离婚。

  (1)要求离婚的二人必须是合法登记结婚的夫妻,二人已有结婚证,具有法律意义;

  (2)要求离婚双方必须完全自愿,任何强迫或强迫离婚均为法律所不允许;

  (3)要求离婚的两人必须是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并由当事人自行决定;

  (4)要求离婚双方必须已确定财产分割协议、子女抚养协议和其他与离婚有关的事项;

  (5)要求离婚双方中的一方或双方户口均在当地民政局所在地的常住户口;

  (6)两人请求离婚,必须同时亲自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7)要求离婚双方提供离婚证明的原件,并且所有的证明原件必须合法完整,真实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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