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性和女性在主观上拥有永久生活的目的,在客观上具有未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不取得结婚证,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通常属于事实婚姻。那事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什么意思的?
事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怎样的
目前已不存在事实婚姻这一说法,一般为婚姻关系。结婚后,结婚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时开始,最后办理离婚证明或法院起诉,作出的离婚判决生效时止,或者夫妻一方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一旦出现此项法律事实,婚姻关系终止,离婚诉讼法庭裁定离婚,一方不服,上诉的,这段时间,仍然属于婚姻存续期间。
婚姻登记制度是《婚姻法解释一》第四条:男女双方按照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婚姻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都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开始。
简而言之,在日常生活中较为常见的情形,男方20岁,女方19岁,双方在父母的撮合下,举行了婚礼,过不了多久就有孩子了,这个年龄是不能领结婚证的,只能等男方满22周岁,女方满20岁,双方补办结婚证,那么只有在领到结婚证后才算合法夫妻。
婚姻家庭法解释一》第五条:以夫妻名义同居不符合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的男女,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区别对待:
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前,男女双方都具备了婚姻实质要件,按照事实婚姻处理。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是一个重要时刻。这段时间之前,男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符合结婚年龄,不能结婚的疾病,不是近亲,就是事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叫合法婚姻关系!
2.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民政事务部《婚姻登记条例》颁布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3.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是一个重要时刻。过了这段时间,无论什么理由,即使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都不能领取结婚证!没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只能按同居处理。
无论什么原因,即使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都不能领取结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