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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第三者的处理,最新的规定究竟是什么

浏览次数: 832 日期:2021-11-14 责任小编:冬玲

  很多人在婚姻中互相背叛。只要有足够的证据,他们就可以在离婚时直接提起诉讼,但还是有很多朋友想知道,新婚姻法第三者的处理,最新的规定究竟是什么?所以今天我们一起看看!


新婚姻法第三者的处理,最新的规定究竟是什么


  一,新婚姻法第三者的处理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还有其他重大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财产分割的若干具体意见》夫妻共有的不宜分割使用的房屋,应当按照双方住房条件和照顾子女或者无过错方的原则分配给一方。分配房屋的一方应当给予相当于房屋价值一半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妇女。但是,新婚姻法第三者的处理?其实在我国法律中还是没有相关规定的!

  二,离婚财产分割与离婚损害完全不同,主要区别在于:

  1.性质不同。离婚时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依据是物权上的共同关系,即根据夫妻关系的平等享有夫妻共同财产的平等所有权,其表现形式是要求平等分割财产的权利。婚姻本质上是亲属的身份契约。这种契约是基于夫妻之间的相互关心、信任和共同生活,并以婚姻登记为成立要件。一旦登记,就建立了夫妻关系,同时产生了未来夫妻财产的共同点。

  2.主体不同。离婚财产分割的主体是夫妻双方,不涉及第三人。在离婚过错损害赔偿中,除夫妻一方外,还有第三方的可能性。如果在重婚、同居导致离婚、受害人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况下,必须有第三方(俗称第三方)与丈夫(或妻子)重婚。由于损害赔偿构成要件中,一方(不限于夫妻,包括第三方)应有过错,因此第三方不知道与配偶重婚,同居者与配偶重婚,导致他人离婚是否构成侵权仍存在争议。然而,毫无疑问,如果你知道别人有配偶,仍然与他们重婚同居,这无疑侵犯了别人的夫妻关系。虽然我国婚姻法没有明确规定第三人可以作为侵权主体,但从侵权法的理论分析完全符合法律要求。事实上,在国外立法中,法国、瑞士、日本和美国都确定了过错方和第三方对受害人婚姻家庭的破裂负有共同责任,无过错方(受害方)有权要求第三方赔偿。因此,笔者认为,离婚损害赔偿的主体应包括夫妻一方和第三方的过错。

  3.诉讼时效不同。我国民法规定了诉讼时效,但过于原则,对诉讼时效对象没有具体规定。对于离婚诉讼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由于诉讼时效的立法意图是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与法律关系的外观不一致,并长期延续,因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离婚不能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即夫妻一方可以随时提起离婚诉讼,包括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损害赔偿本质上是侵权法的调整,受害人行使赔偿请求权时,应当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值得一提的是,一些国家和地区规定了重婚和通奸引起的离婚诉讼。例如,台湾省民法规定,自知六个月或者情况发生五年以上的,不得要求离婚。瑞士、德国、日本等民法也有类似规定。立法理由是,如果长期不主张这些特殊行为,受害者应该原谅过错方。我国法律尚未明确规定,在完善我国民法时效制度、取得时效、消除时效(包括排斥期和诉讼时效)纳入民法典内容的过程中,国外立法无疑是我国立法界值得借鉴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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