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索赔债务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和债务人明确同意为个人债务的除外。为此,现在我们继续看看,婚姻法24条司法解释溯及力~!
一,婚姻法24条司法解释溯及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索赔债务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可以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夫妻一方与第三方串通,虚构债务,第三方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人民法院不支持夫妻一方在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承担的债务。
二,审判要求。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夫妻债务案件的通知》,要求各级法院正确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对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补充规定(2),在家庭审判工作中正确处理夫妻债务,依法保护夫妻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安全,促进和谐、健康、诚实的经济和社会建设。
通知明确规定,未经审判程序,不得要求未借款的夫妻承担民事责任。在以夫妻名义借款的案件中,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原则上传唤夫妻本人和案件其他当事人出庭,并要求有关当事人和证人在审判期间签署保证书。未提供证据但能提供证据线索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调查和收集证据。伪造、隐瞒、毁灭证据的,依法处罚。
根据通知,债权人声称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根据有关法律、关系及其出庭、贷款金额、债权凭证、交付、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财产变动、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债务是否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