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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民法典对于夫妻关系

浏览次数: 492 日期:2022-01-06 责任小编:冬玲

  为了保障社会婚姻的公平性,我国做出了许多相关的法律制度,为此,今天跟着小编继续看看,婚姻法民法典对于夫妻关系!


婚姻法民法典对于夫妻关系


  一,婚姻法民法典对于夫妻关系

  第二十三条夫妻以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要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关系确实因是否有生育纠纷而破裂。一方要求离婚的,人民法院调解无效,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款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知识产权收入,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或者已经明确的财产收入。

  第二十五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和破产安置补偿。

  第二十六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收入,除果实和自然增值外,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十七条一方婚前出租、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以一方名义登记的,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十八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房地产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离婚时对方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房出资的,除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外,视为给子女个人赠与。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房出资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第三十条军人伤亡保险、伤残补助、医疗生活补助属于个人财产。

  第三十一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得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同意将一方所有的财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人在赠与财产变更登记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要求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债权人对一方婚前个人债务向债务人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的债务,第三人主张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有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处理夫妻财产分割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主张权利。

  一方对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主张另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承担相应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第三十六条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三款所称对方知道协议,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第三十八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夫妻一方要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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