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减少离婚时对子女的伤害,夫妻会选择共同抚养子女来确定子女的监护权。为此,今天我们就继续看看,离婚孩子共同抚养模式!
一,离婚孩子共同抚养模式
轮流抚养;在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同意轮流抚养子女的,法院可以批准。
离婚后,哺乳期的子女应当按照母亲的原则抚养。哺乳后的子女因抚养问题无法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作出判决。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权的具体意见》
两岁以下的孩子通常和母亲住在一起。如果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她可以和父亲住在一起: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儿童不宜与之共同生活;
(2)有抚养条件不履行抚养义务,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由于其他原因,孩子真的不能和母亲住在一起。
父母双方同意与父亲生活两周以下,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以予以许可。
父母要求两岁以上未成年子女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优先考虑:
(1)绝育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3)无其他子女,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4)与孩子一起生活有利于孩子的成长,而另一方患有长期无法治愈的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其他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情况,不适合与孩子一起生活。
最后,离婚孩子共同抚养模式其实条件基本相同。双方都要求孩子和他们一起生活,但是孩子和祖父母单独生活多年,祖父母或者祖父母要求并有能力帮助孩子照顾孙子孙女的,可以作为孩子和父母一起生活的优先条件。
十岁以上未成年子女与父母生活发生争议的,应当考虑子女本人的意见。
在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同意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以予以许可。
《民法典》第一百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抚养费负担】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承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费用的数额和期限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金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