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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撤诉申请书范文,撤回离婚起诉状申请

浏览次数: 682 日期:2021-06-12 责任小编:青苹

  如果婚姻真的感情破裂,财产和监护权的争论问题不明确的话,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如果在诉讼期间个人调停的话,有必要向法院提交申请书。下面来看看离婚撤诉申请书范文,撤回离婚起诉状申请的内容吧!想知道更多离婚上诉状范文模板吗?关注明君情感为你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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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撤诉申请书范文

  申请者: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地址,身份证号码等。

  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地址、身份证号码等。

  申请:

  请允许申请人撤回诉讼。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在离婚纠纷中,申请人在xxx年xx月xx日被起诉后,现在是原因。

  (明确原因)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法申请撤销诉讼,请予以批准。

  致此。

  人民法院

  申请者: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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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离婚撤诉申请书的注意事项。

  申请离婚撤销后,双方可以再次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当事人撤销诉讼或者人民法院撤销诉讼后,当事人以同样的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原告撤销诉讼或者根据撤销诉讼处理的离婚案件,如果没有新的情况和新的理由,6个月内再次起诉的,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7)项的规定不予受理。但是,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如何计算这六个月,导致司法实践中的一些混乱。本文分析了实践中离婚诉讼时间的几个误区:

  误解1:以原告申请撤诉的时间为起点。

  在司法实践中,以原告申请撤诉的时间为起点是比较常见的。但是作者认为,持有这种观点的人犯了一个常识性的错误,因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法院不一定要允许,经过审查,可以允许撤诉,也可以不允许撤诉,这是一种不确定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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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误解2:以法院作出撤诉裁定之日为起点。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允许或不允许撤销诉讼的裁决属于不能上诉的裁决,许多审判人员认为,这种裁决一经作出就生效,不需要达之日为生效之日。作者认为,这种观点存在偏差,原因如下:1、法院作出裁决属于内部行为,如果不作出裁决,则不能产生外部法律效力;2、离婚的撤销生效日期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如果不作出裁决,则当事人即处于不知状态,其再作出裁决的权利将受到一定的限制。所以,离婚的撤销裁决作出后还没有生效,应该送达双方当事人后才能产生法律效力,所以将法院作出撤销裁决之日视为六个月的起算点也是不合适的。

  误解3:以原告收到撤诉裁定之日为起点。

  这种情况多发生在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中。在被告下落不明的情况下,被告应诉材料难以送达,而通过公告送达则费时费力,因此,不少当事人选择撤诉等待六个月后再进行起诉。而且法庭作出撤诉裁定后同样面临着难以送达被告的问题,并认为无需向未送达的当事人送达撤诉裁定,因此,直接以原告收到撤诉裁定之日为起算点。这似乎也不影响原告再次起诉的权利,但笔者认为这种做法与第一百四十四条的立法精神不一致。法律上特别规定离婚案件的六个月,是出于维持婚姻稳定的考虑,原告无论出于什么原因撤诉,客观上都是给被告一个反思、改正的机会,也是原被告婚姻和好的机会。如果不送达被告,即使被告失去了这样的机会,也不利于婚姻稳定性的构建。此外,导致被告下落不准确的情况很多情况下,不能迅速达到被告下落不明确的目的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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