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婚姻离异时,财产分割是保障自身权益的重要手段,所以一定要维护自身的权益,那么,中国婚姻法离婚财产分割究竟是怎么样的呢?
一,中国婚姻法离婚财产分割
1.《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房地产赠与另一方,赠与人在赠与房地产变更登记前取消赠与,另一方要求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此时,如果一方赠与另一方的房地产,即使结婚多年,如果房地产没有户籍,赠与方也可以取消赠与,离婚时的房地产属于赠与方,不分割。
2.《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婚后,一方父母为子女购买的房地产,财产权以出资人子女的名义登记的,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只给自己子女一方赠与,房地产应当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这时,结婚一方的父母出资买房,财产权以自己孩子的名义登记的是自己孩子的赠与,与婚姻关系保存期间的对方没有任何关系,离婚时作为夫妇的个人财产不分割。
3.《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地产,财产权以一方子女的名义登记的,房地产可以认定双方按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分享,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结婚后,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无论财产权以哪个名义登记,离婚时都会按出资份额分割。
4.《婚姻法司法解释3》第10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在银行贷款,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房地产登记为首付款支付方的名义,离婚时房地产由双方协商处理。根据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房地产归属于财产权登记方,未偿还的贷款为财产权登记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偿还的金额及其相应的财产附加价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39条第1款规定的原则,财产权登记方补偿另一方。这时,对于婚前购买的房屋,即使婚后共同偿还,房屋也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财产不予分割。
5.《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住宅改革的房屋,财产权以一方父母的名义登记,离婚时另一方主张以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此时,双方以共同财产父母的名义购房,财产权以一方父母的名义登记的,家产权属于父母,离婚时不属于夫妻财产,不能分割,只能根据出资情况计算债权偿还出资额。
6.以抵押贷款方式购买的房屋所有权属于特殊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以共同收入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只能认定该房屋的现有价值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在房屋产权分割的实践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上应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对于中国婚姻的问题,由双方协商处理。根据《婚姻法解释(2)》第21条,只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无法协商的,人民法院不适合判断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根据实际情况判断由双方使用。但应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婚前,夫妻一方已经付了房款,那么这房子一定是婚前的个人财产。第二,婚后偿还房屋的抵押贷款由双方共同支付,抵押贷款由双方共同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