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对于现今的婚姻总是,过不下去就会离婚,可是在离婚的时候对于夫妻共同财产,这件事的纠纷是最大的,所以现在我们一起看看,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标准!
一,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标准
夫妻财产关系是婚姻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新修订的民法典对这种关系进行了重要的补充和完善——明确规定了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方式,完善了原法定夫妻财产制度的内容。
夫妻之间的法定财产制度也称为补充财产制度,是指夫妻在婚前或婚后未能约定或约定无效时,根据法律规定直接适用的夫妻财产制度。设立法定夫妻财产制度的目的是保证夫妻在婚姻家庭共同生活中的经济需求,解决夫妻未能约定或约定无效时夫妻财产所有权的归属问题。法定财产制度是法律预先设置的夫妻财产制度,只能在没有财产制度或约定无效时直接适用。
只要有婚姻关系,就必然有夫妻之间的财产法律关系。婚姻关系当事人要么选择提前约定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要么直接适用法律对夫妻财产制度的规定。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定财产制度的适用也是夫妻财产关系的选择。因此,法定夫妻财产制度是一种普遍适用的财产制度。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下列财产,由夫妻共同拥有:
㈠工资、奖金;
㈡生产、经营收入;
㈢知识产权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财产,但本法第1063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由以上新规定可以看出,修订后的民法典在法定夫妻财产制度中采用了婚后收入共同制度,共同财产制度是指夫妻双方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合并为共同财产,夫妻双方按照共同财产制度行使权利,承担义务,婚姻关系终止后才进行分割。共同财产制度符合婚姻生活共同体的本质特征,有利于保障夫妻经济能力较弱的一方(往往是夫妻)的权益,实现夫妻家庭地位的平等。采用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国家,又分别采用普通共同制度、劳动收入共同制度、婚后收入共同制度等不同共同财产制度。普通共同制度,是指夫妻各自的财产,无论是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都属于夫妻共同制度。巴西、荷兰等国以此制度为法定夫妻财产制度。劳动收入共同制度,仅以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劳动收入为共同财产,其他婚姻收入为共同制度,其他婚姻收入仍属于个人财产,即婚后财产。
1980年《民法典》规定的法定财产制度为婚后收入共同制,这次民法典的修订并没有对此进行修改,而是更彻底地实施了这一制度(取消了司法解释中的共有财产转换)。这是有充分理由的:第一,婚后收入共同制度在20年的民法典律实践中已被广大人民群众所接受,并适用于这一制度,我国绝大多数家庭的夫妻财产归属都是明确的(实际上,夫妻财产纠纷多是由共有财产分割引起的,不是由于共有财产归属不明所致)。第二,婚后收入共同制充分考虑了男女双方在经济收入和家庭义务方面的实际差距,体现了男女平等和女性合法权益保护的原则。第三,婚后收入共同制严格界定了夫妻财产和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有利于保护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