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是人生中的大事,婚姻更是需要一辈子经营的事情,所以今天我们一起看看,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一,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为规范婚姻登记档案的管理,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婚姻登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2条婚姻登记档案是各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撤销婚姻、离婚登记、补证等手续时所形成的各种具有证明作用的记录。
第3条婚姻登记主管机关,对婚姻登记档案,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并接受同级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指导。
第4条婚姻登记机关,应执行下列档案工作规定:
(一)及时收集、整理和归档完成结婚登记材料;
(二)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确保婚姻登记档案完整、完整;
(三)运用科学的管理手段,提高婚姻登记档案管理水平;
(四)提供查档服务,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对婚姻登记档案进行登记;
㈡办理婚姻登记档案的移交手续。
办理结婚登记(包括复婚、补办结婚登记,下同)时形成的下列材料应当归档:
㈠《婚姻登记审查处理表》;
(二)《婚姻登记申请书》或《补办结婚登记申请书》;
香港特区居民、澳门特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出国人员、华侨和外国人提交的《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所列证明材料(包括翻译材料);
夫妻双方的身份证件(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规定,下同)复印件;
二,其他相关资料。
第6条婚姻形成之证明文件,应附送下列文件:
婚姻登记机关作出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决定;
㈡《撤销婚姻申请书》;
㈢当事人的结婚证书原件;
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绑架的证明,或者人民法院能够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结婚的判决书;
(五)当事人身份证明副本;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7条办理离婚登记时,应检附下列文件:
㈠《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
㈡《离婚登记申请书》;
当事人的结婚证书的复印件;
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书;
当事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五份;
第六部分其他相关材料。
第8条办理补发婚姻登记证时,应将下列资料归档。
㈠《补发婚姻登记审查处理表》;
㈡《婚姻登记申请书》一式两份;
㈢由婚姻登记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婚姻登记档案记录证明或与婚姻状况有关的其他证明;
(四)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当事人委托办理时提交的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委托书,以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第六部分其他相关材料。
第9条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婚姻登记档案,依年、月、日分类。其性质分为四类:结婚登记类、撤销婚姻类、离婚登记类、补领婚姻登记证类。
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或撤销婚姻的判决书副本应归入撤销案件档案。
如果婚姻无效或被撤销,则应在当事人原婚姻登记档案的《婚姻登记审查处理表》"备注"栏中注明撤销婚姻类档案的相关情况和档号。
第10条婚姻登记档案之编档,应依下列原则及方法办理:
㈠婚姻登记材料按年度归档。
㈡一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材料组成一卷。
(三)卷内资料按本办法第五、六、七、八条规定的顺序排列。
(四)采用有利于保存和使用档案的方法固定卷宗。
根据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将卷宗分类,并按办理结婚登记的时间顺序排列。在卷内文件首页上方空白处盖上归档章(见附件1),并填写相关内容。归档章设置宗号、年号、室号、馆号、页号等条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