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关于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是什么时候施行,近来有不少人很疑惑,所以小编特意去收集了资料,今天我们就一起看看吧!
一,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是什么时候施行
第一条为规范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法实施细则》的规定。
婚姻登记档案是指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撤销婚姻、离婚登记、再婚登记等事项时所形成的具有凭证作用的各种记录。
第3条婚姻登记主管机关,对婚姻登记档案,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并接受同级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指导。
第4条婚姻登记机关应执行下列档案工作。
及时收集、整理、归档已完成的婚姻登记材料;
㈡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保证婚姻登记档案的完整性、完整性;
(三)运用科学的管理手段,提高婚姻登记档案管理水平;
办理查档服务,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告知当事人婚姻登记档案的存放地点;
办理婚姻登记档案的移交手续。
第5条办理结婚登记(含复婚、补办结婚登记,下同)所产生的资料应存档保存。
㈡《婚姻登记申请书》或《补办婚姻登记申请书》;
(三)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海外侨民和外国人提交的有关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规定的证明材料(包括翻译材料);
夫妻双方的身份证件(《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规定的,下同)复印件;
第五部分其他相关材料。
第6条下列办理撤销婚姻之材料,应存档。
婚姻登记机关作出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决定;
㈡《撤销婚姻申请书》;
(三)当事人结婚证书原件;
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绑架的证明,或者人民法院能够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结婚的判决书;
当事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五份;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7条办理离婚登记时,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应检附下列文件:
《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
(二)《离婚登记申请书》;
当事人的结婚证书的复印件;
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书;
(五)当事人身份证明副本;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是什么时候施行自发布日就开始实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