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还有效吗?或许很多人对这个知识点都不懂,那么今天一定要跟着小编来看看,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一,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还有效吗
1.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和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的实施,加强婚姻登记管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处理非法结婚行为,特制定本规定。
2.第七十七条单位或组织向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出具虚假证件或证明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予以没收,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罚。
3.第8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进行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对婚姻登记管理人员给予行政处罚,或者撤销其婚姻登记管理人员的资格;对仍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应当撤销其婚姻登记,收回婚姻登记证书。
4.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是否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5.第6章附则;
第三条本条例规定的婚姻登记证书和婚姻关系明证,由国务院民政主管部门制定统一式样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主管部门印制。
第三条当事人领取婚姻登记证书和婚姻关系证明书时,应当交纳工作费用。工资标准由国务院民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规定适当的限制措施,禁止结婚年龄以下者结婚。
第三条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条例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婚姻登记管理的具体情况,制定具体办法。
第三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国务院批准,一九八六年三月十五日民政总署发布之婚姻登记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