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的一生中,重要的事情莫过于婚姻了,在很多的时候很多人想知道。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还有效吗?所以今天小编就带来了,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是否有效!
一,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还有效吗
第一条为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婚姻制度的实施,加强婚姻登记管理工作,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处理违法婚姻行为,根据婚姻法和相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结婚、离婚、再婚的,应按照本条例规定登记。
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华侨与国内公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与内地居民结婚登记,分别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条依法履行婚姻登记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婚姻登记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婚姻登记管理。
第二章婚姻登记管理机构。
第五条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是城市街道事务所或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
第六条婚姻登记管理机构的责任:
(一)办理结婚登记;
(二)出具婚姻关系证明;
(3)依法处理违法婚姻行为;
(四)宣传婚姻法,倡导文明婚俗。
第七条婚姻登记管理单位的婚姻登记管理人员,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进行业务培训,通过考试,发给婚姻登记管理人员证书。
第三章结婚登记。
第八条申请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如实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出示本条例规定的有关证件和证件,不可以隐瞒真实状况。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婚姻登记,不得要求当事人出具本条例规定以外的证明和证明。
第九条当事人结婚的,双方应当亲自向一方户籍所在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婚姻登记的,应当持有以下证明书和证明书
(一)户籍证明书;
(二)居民身份证;
(3)所在单位、村委或居委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如果你离婚了,你也应该有离婚证书。
在实行婚前体检的地方,申请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必须到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体检,并向婚姻登记管理机构提交婚前体检证明。
第十条在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建立婚前体检制度。实施婚前体检的具体区域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机关审查当事人的婚姻申请,符合婚姻条件的,应立即登记,发行结婚证明书离婚的,应注销离婚证明书。当事人从拿到结婚证书开始,建立夫妻关系。
第十二条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以下情况之一,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
(1)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自愿的;
(3)已有配偶的;
(4)属于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5)患有法律规定禁止结婚或延期结婚的疾病。
第十三条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受单位或他人干涉,无法取得所需证明时,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明确符合婚姻条件的,应予以登记。
第十四条当事人离婚的,双方必须亲自向一方户籍所在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的,应持有以下证明书和证明书
(一)户籍证明书;
(二)居民身份证;
(三)所在单位、村委或居委会出具的介绍信;
(4)离婚协议书;
(5)结婚证书。
第十五条离婚协议书应注明双方当事人的离婚意义,子女抚养、困难的经济援助、财产和债务处理等协议事项。协议的内容应该有利于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进行审查,从受理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符合离婚条件的,应当登记,发行离婚证明书,取消结婚证明书。当事人从拿到离婚证书开始解除夫妻关系。
第十七条离婚当事人一方不按离婚协议履行应尽义务的,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十八条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以下情况之一,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