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自身的权益在婚姻中受到伤害的时候,一定要去及时维护自己的权益,所以,今天我们一起看看,婚姻法二十四条补充规定新的解释!婚姻法24条这个条例究竟好似什么样子的!
一,婚姻法二十四条补充规定新的解释
婚姻法24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针对司法实践中夫妻共同债务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司法实践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二、越来越多的问题涉及夫妻债务的司法认定。
近几年来,民间借贷案件居高不下,夫妻债务认定问题日益突出。虽然《婚姻婚姻法典》第177、178条规定了夫妻财产共有制度,但关于夫妻债务的认定,第179条第三款和第411条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第178条也未明确夫妻债务的法律关系,学术界、实务界及社会各界对此有不同的认识,造成司法适用上的不统一,夫妻债务的认定也存在一些问题。
妇女联合会经常收到抱怨,反映有配偶一方举债,“被负债的一方”却不知情地背负沉重债务。各级法院也相继收到反映,认为该条过分保护债权人利益,损害未举债配偶一方的利益,有的法院判决高利贷、赌博、非法集资、非法经营、吸毒等违法行为所产生的所谓“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由一方不知情的配偶承担;甚至有夫妻一方利用该条规定勾结第三方,坑害另一方等。近年来,一些“被欠债的一方”更是成立了“反对二十四条联盟”“二十四条公益团体”,抱团维权,要求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债务认定标准的思考。
针对司法实践中夫妻债务认定存在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了一系列司法解释、司法政策或规范性文件,从多个角度加强了对各级人民法院的指导。(2014)民一他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性质认定问题的答复》(答复江苏高院)明确规定:“举债人的配偶证明所借债务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2015)民一他字第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一方对外担保债务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复函》(答复福建高院)明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对外担保债务,不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2017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规定虚构债务和违法犯罪行为造成的债务不能认定为共同债务,并确立了七项审判原则。今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与全国妇联组成联合调研组,先后到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了相关调研,深入了解各地法院审理夫妻债务案件的情况,加强夫妻债务认定的指导。
即使在这样的情况下,在审判实践中对夫妻债务的认定问题仍难以完全解决,主要是因为在举证方面存在困难,且难以在法院获得证实,特别是在非债务配偶不知情的情况下,不能证明并非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合法债务是否应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而实践中认定标准很不统一。本文认为,要从根本上解决上述问题,更好地保护未举债配偶和善意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应从法律层面构建完善的夫妻债务制度,需要立法对夫妻债务问题进行立法解释,明确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的准确含义,以及该条与第四十一条的关系,并在《民法典》亲属编编纂过程中加强对夫妻财产共有制、夫妻财产分别制、夫妻共同债务制度等方面的研究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