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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二十四条补充规定,夫妻债务新规定

浏览次数: 514 日期:2021-06-13 责任小编:冬玲

  婚姻法在我国里面是值得关注的,也因为影响着自身的重大利益,所以今天我们一起看看,婚姻法二十四条补充规定,婚姻法24条会是什么样子的!


婚姻法二十四条补充规定,夫妻债务新规定


  一,婚姻法二十四条补充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婚姻法24条补充规定,针对司法实践中夫妻共同债务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司法实践中应注意以下几点:在此基础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增加了两款,即:"夫妻一方与第三人通谋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因赌博、吸毒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还发布了《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的通知》,要求各级法院正确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律解释(二)所作的补充规定,正确处理夫妻债务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夫妻双方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安全,促进和谐健康、诚信经济社会建设。该通知明确提出,未经审判程序,夫妻一方未举债不应承担民事责任。以夫妻一方名义举债的案件,原则上应由夫妻双方及案件其他当事人亲自出庭,并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由当事人及证人在庭审时签字确认。不具名举债人无法提供证据,但能够提供证据线索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调查取证。对于伪造、藏匿、毁灭证据的,要依法严惩。

  《通知》指出,债权人主张夫妻一方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并根据当事人关系、案件审理情况、借款数额、债权凭证、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的变动情况,以及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综合判断债务是否发生。

  该通知强调,为防止违反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简单地凭条、借据等债权凭证来认定存在债务的存在,基于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分配,应注意对举债一方作出有悖于常理的自认真实性的认定。

  《通知》在区分合法与非法债务,不保护非法债务的基础上,还明确提出,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夫妻一方举债用于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但仍向其借款的,不受法律保护;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用于个人违法犯罪活动,债权人就该债务主张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不予支持。

  关于有关案件的执行,《通知》提出,要树立生存权益高于债权的观念,夫妻共同债务的执行涉及到夫妻双方的工资、住房等财产权益,甚至可能损害他们的基本生存权益,夫妻双方及其扶养家属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用。对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住房,应当保障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一般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折价补偿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该通知还强调,处理夫妻债务案件应坚持法治原则和德治原则。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伪造债务提起虚假诉讼,涉嫌虚假诉讼等犯罪的,尤其是虚构债务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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