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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案例分析及答案,经典案例分析

浏览次数: 1786 日期:2021-06-13 责任小编:冬玲

  当婚姻出现问题,自身不能解决的时候,一定要寻求法律的帮助,所以今天我们一起看看婚姻法47条,婚姻法案例分析及答案!


婚姻法案例分析及答案,经典案例分析


  一,婚姻法案例分析及答案

  1.王某辉诉柴某探望权纠纷案

  2012年10月6日,原告王某辉与被告柴某经人介绍相识并按农村习俗举行了婚礼后开始同居生活,2013年9月12日,原告与女儿王某瑶在同居期间生下了女儿王某瑶。王某辉与柴某因非婚生女王某瑶抚养权纠纷诉至法院,2015年6月2日,鹤壁市浚县人民法院判决非婚生女王某瑶暂随原告柴某生活,待其成年后由原告自行选择随父随母生活。原告王某辉于2015年7月2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探望权。

  2.裁判结果;

  浚县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婚姻法47条,中原被告的未婚女儿王某瑶与被告同居,作为原告的父亲,有权探视王某瑶。现在,双方对于原告的探视权的具体时间和方式存在分歧,法院本着既不影响孩子的正常生活,又增加女儿与父亲的沟通交流,减少孩子因父母解除同居关系而产生的家庭破碎感,以及既有利于孩子未来的身心健康成长的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原告王某辉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可于每月第一个星期天上午9时至下午17时之间探望女儿王某瑶一次,被告柴某应予以协助。

  3.典型意义。

  探望权是基于父母子女身份关系不直接抚养方所享有的探望、联络、见面、交往和短期共同生活的法定权利。不直接抚养子女方在离婚后探望子女产生纠纷的原因较多,问题较复杂,其根源往往是双方“草率”地离婚时,对子女抚养和对方探望子女的处理考虑不周,造成矛盾隔阂。《婚姻法》中关于探望权的规定比较原则,只有一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执行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约定,协议无效,由人民法院判决。在审理这类案件时,法院在决定探望的时间、方式等方面,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不影响其正常生活和学习的角度出发,也应灵活多样,简便易行,便于操作,便于当事人行使权利,便于法院有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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