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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有关家庭离婚案件

浏览次数: 1085 日期:2021-06-13 责任小编:冬玲

  现在是一个法治的社会,不管发生什么矛盾或事情,只要请求法律的帮助,你就会得到公正,所以今天我们一起看看,婚姻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婚姻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有关家庭离婚案件


  一,婚姻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1.冯某刚、周某与冯某伟解除收养关系的案件。

  -收养法施行前收养行为如何认定?7月11日,原告冯某刚骑三轮三轮车外出卖菜,在村北河沟边捡到一名刚出生的弃婴,便将其抱回家中抚养,原告冯某刚与妻子张某于7月27日为该弃婴办理了户口登记,并以“小儿子”的身份登记,取名冯某伟。一转眼二十年过去了,被告冯某伟已长大成人,由两个原告抚养,在原告夫妇的帮助下结婚育儿。但是,被告婚后一改往常,不但没有对年老的原告夫妇尽到抚养抚养义务,更放任妻子辱骂原告,引起了乡亲们的公愤,使二原告身心受损,长期生活在外,不敢回家。无可奈何,老两口只好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与被告的收养关系,并支付生活补助费、教育补偿费。

  2.裁判结果;

  郑州惠济区人民法院认为婚姻法47条中,本案中的两名原告领养被告是在1987年,也就是1992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实施之前,尽管原告事后没有办理任何合法手续,但考虑到原告已抚养被告20多年,且有由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及由邻居、亲朋好友认可的二原告与被告系养父母子女关系的证言,应按领养关系处理。被告人冯某伟成年后未能正确处理家庭关系,纵容其妻对原告夫妻进行谩骂,经过当地村委会和老人的调解仍未解决,导致二原告与被告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作为养子的被告,原告一家人苦不堪言,但被告却没有好好对待年迈的二原告,反而更加伤害了他们的身心,法院本着尊重原告的要求,维护了老人的合法权益的考虑,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第31条的规定,判决解除了原告冯某刚、张某与被告冯某伟的收养关系;被告冯某伟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支付了原告冯某刚、张某生活费和教育费20万元。

  3.典型意义。

  赡养老人是的传统美德,也是子女对父母应尽的义务,不管是养育子女还是赡养子女,都不能推脱责任。本例中,原告夫妇于1987年领养被告一人,虽然没有依法办理任何领养手续,但法院在判决时依据婚姻法47条,应充分考虑原告夫妇的文化程度及是否有亲生父母的陈述,如果仅仅因为原告夫妇没有办理领养手续,就否认领养关系,不仅不利于保护良好行为的原告夫妇,也不利于保护原告夫妇。作为原告夫妻在被告冯某伟家捡到的弃婴,原告夫妻二人能健康成长并成家育子,完全受原告夫妻二人的恩惠,原告夫妻二人含辛茹苦地供子上学、上学、操办婚事、照顾孩子,但被告及其妻子的种种行为,不仅伤害了原告夫妻二人的感情和合法权益,更给社会带来了不良影响,法院的公正判决不仅是对忘恩负义行为的惩罚,更是对社会舆论的一种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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