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解释二补充规定,强调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夫妻共同债务的新问题和新情况,虚假债务、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对于婚姻法解释二补充规定你觉得又是怎么样的的呢?其实根据该补充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应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一些问题的说明(二)》第二十四条新增两项,分别规定夫妇与第三者联系,虚构债务,第三者主张权利,人民法院不支持的夫妇从事赌博、毒品等违法犯罪活动。
最高人民法院同时发出《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妥善审理关于夫妻债务事件的通知》,要求各级法院正确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对婚姻法司法解释(2)作出的补充规定,在家庭审判工作中正确处理夫妻债务,依法保护夫妻双方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护交易安全,推进和谐健康诚实的经济社会建设。
通知明确提出,未经审判程序,可不可以要求未举债的夫妻一方承担民事责任。在审理以夫妻名义借款的案件中,应当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原则上应当召唤夫妻本人和案件其他当事人本人来法庭,在法庭上应当要求当事人和证人签署保证书。没有名字的借款人不能提供证据,但能提供证据线索的,人民法院必须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调查取证。伪造、隐藏、毁灭证据应依法处罚。
婚姻法解释通知规定,如果债主张夫妻一方负债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及其出庭情况、贷款金额、债权证明书、货款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的财产变动情况、当事人的陈述、证人的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债务是否发生。通知强调,为了防止违反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只有借书、借书等债权证明书才能认定有债务的简单方法。在当事人举证的基础上,要注意根据职权明确借款人违反常识的自认真实性。
在区分合法债务和违法债务的基础上,在不保护违法债务的基础上,明确提出了向债权人知道或者夫妇举债用于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受法律保护的夫妇以个人名义举债用于个人违法犯罪活动,举债人主张以夫妇共同债务处理的情况下,不支持。在相关案件的执行中,该通知建议确立生存权益高于债权的理念,夫妻共同债务的执行与夫妻双方的工资、住宅等财产权益有关,甚至可能损害基本生存权益的,必须保留夫妻双方及其抚养家庭的生活必要费用。执行夫妻名义住宅时,必须保障生活所需的住宅,一般不得拍卖、出售或偿还债务的被执行人及其赡养家庭生活所需的住宅。
通知同时强调,婚姻法解释在处理夫妻债务案件时,必须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原则。要制裁夫妻一方与第三方串通伪造债务的虚假诉讼,对涉嫌虚假诉讼等犯罪的,特别是虚构债务的犯罪,必须依法将犯罪线索、资料转移到侦查机关。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将加大对家事审判的指导力度,对家事审判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统一审判尺度。同时,积极配合相关立法工作,分析研究婚姻家庭领域夫妻财产问题、夫妻债务等问题,指导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妥善审理夫妻债务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