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法中关于婚姻法解释返还彩礼的问题,有很多的朋友还是不太了解,所以现在跟着小编来看看,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
一、提出问题。
我国自古以来结婚的缔结,有男性在结婚约定初步达成时向女性赠送结婚金、结婚礼物的习惯,西周时代确立的六礼(采用、问名、纳吉、征聘、邀请期、亲戚)结婚制度,是彩礼习俗的来源,其中六礼中的征聘是结婚金,也就是我们现在所谓的彩礼。我国1950年、1980年《婚姻法》和2001年修改的《婚姻法》对彩礼没有规定,但现在很多地方都把订婚作为结婚的预定手续,在农村尤盛。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订婚的彩礼也在提高,金银饰品小,几万元现金、汽车、住宅等大。如果双方最终无法签订婚姻关系,彩礼的处理往往容易引起纠纷,诉诸法院的案件也在增加。
2004年4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释的一些问题的说明2》第10条规定,当事人要求返还按习俗支付的彩礼,如果明确属于以下情况,人民法院应支持(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实没有共同生活的情况下(3)婚前支付,给予人生活困难的情况。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必须以双方离婚为条件。该规定标志着中国正式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规定了如何处理彩礼问题,但该规定中列出的三项过于简洁,给审判实践带来很大的不确定性,例如事实婚姻、无效或被取消的婚姻是否适用本条第一项的规定,第二项中的共同生活应该如何定义,第三项中的生活困难应该如何理解和归还彩礼的诉讼主体
二、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
1.共同生活的定义。
对于共同生活的定义,我们可以通过《婚姻法》对夫妻双方权利义务规定的理解,结合传统观念明确其意思。笔者认为,夫妻共同生活是指男女结婚后互相支持,承担生活压力,创造美好生活的持续稳定状态。主观上,男女双方有长期共同生活的愿望;客观上,男女双方可以相互支持,共同履行夫妻义务和家庭义务,共同承担生活压力和风险,共同创造美好生活。夫妻共同生活应包括以下几点:(1)共同住所;(2)共同精神生活,主要指配偶身份的相互理解和慰问;(3)相互帮助的义务;(4)共同承担的其他家庭义务。因此,在判断夫妻是否共同生活时,需要掌握的实质,即主观上有共同生活的愿望和客观上共同履行夫妻义务和家庭义务,综合夫妻共同生活的四个方面一起判断。
2.对生活艰难的理解。
《婚姻法司法解释1》第27条对生活困难的意思进行了婚姻法第42条被称为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得到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的基本生活水平的解释。因此,笔者认为生活困难应该是绝对困难的,而不是相对困难的。本条第三条规定的生活困难的理解也必须与上述说明一致。绝对困难是指实际存在的困难,是因为支付彩礼后,其生活不能用自己的力量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而是与支付彩礼前相比,财产受到损失,比原来的生活条件困难。
3.确定诉讼主体。
在我国传统习俗中,婚姻被认为是孩子一生的大事,一般由父母操纵,彩礼也由父母和亲属代理,多为家庭共有财产。从本条规定的立法意图来看,支付者不仅要理解男性自己,还要理解男性方面的支付。当然,包括男性的父母和亲属。因此,笔者认为,对于签订婚姻关系的,离婚时要求返还彩礼的原件,被告当然是签订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对于没有签订婚姻关系的要求返还彩礼的事件,应该对当事人进行扩张说明,也就是说应该包括彩礼的支付者的父母和亲属。
4.返还彩礼时应考虑的因素。
司法实践中,只要符合本条规定的三种情况之一,男性提出返还彩礼,人民法院就必须支持吗?笔者认为,具体问题应该具体分析,根据事件判断,如果支付的彩礼都用于举行婚礼,或者在共同生活中消耗的话,那个彩礼就不应该返还了。因此,在判断返还彩礼的金额时,必须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支付彩礼的金额、彩礼的具体下落等因素,以及照顾女性权益的原则,兼顾公平,适当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