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是我国的重要条例之一,关于婚姻法解释你又了解多少?所以今天跟着小编来看看,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同居生活如何理解!
一,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
《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将于2020年12月31日生效,届时该条例将被《民法典》取代。因此,以下内容仅供参考。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化,越来越多的年轻人离婚。随之而来的问题是婚前彩礼。离婚时应该归还吗?对于这个问题,从2004年4月1日起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统一了彩礼纠纷案件的裁判规模,给人民法院的裁判带来了极大的便利。
解释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要求退还按照习俗支付的彩礼。如果发现属于以下情况,人民法院应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实没有共同生活;(三)婚前付款导致付款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二)、(三)项的规定应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司法解释为法院解决大量婚姻财产纠纷纷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改变了以往法院裁判婚姻财产纠纷案件的现象,但仍然存在一些严肃性问题。
二,目前婚姻法解释主要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在决定彩礼是否退还时,应以当事人是否已经办理了婚姻登记并共同生活为主要判断依据。支付彩礼后,如果没有办理婚姻登记,即使存在长期同居关系,原则上收到彩礼的一方还是应该退还彩礼,支付彩礼后已经办理了婚姻登记,长期不间断的共同生活,原则上彩礼不予退还。对于已经生活过的(包括长期共同生活、间断共同生活、短期共同生活),这种观点都被认为已经构成共同生活。一方离婚时,要求另一方退还婚前支付的聘礼和聘金时,应当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二条,认定已经注册并构成共同生活,法院予以驳回。这种观点实际上是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二条规定的限制解释,这是不公平的。
二是在决定彩礼是否返还时,除了要考虑当事人是否已经缔结婚姻关系外,还要考虑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彩礼是一种有条件的礼物,是以结婚为目的的的礼物,如果没有达到实质意义上的婚姻,这个条件就没有达到,那么这些彩礼就应该可以拿回来。本质上的婚姻,除了履行法律规定的程序外,还需要双方都有共同生活的意愿。假如一方为骗取另一方的聘礼、聘金而假意与另一方办理婚姻登记,虽然双方登记后,偶尔在一起生活,但无法确定构成《婚姻法解释(二)》对《共同生活》的认定。不然有违反公平原则,也很容易为女方利用假结婚来达到骗取财物的目的(农村人口中的骗婚)提供法律庇护,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和普通百姓对法律的认同,司法的社会效应也会效应大打折扣。因此,这种观点认为,这种共同生活是指的长期、短期、短期、短期的共同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