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1710次会议通过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补充规定》,那么今天我们就一起看看,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全文究竟是怎么样的!
一,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全文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本条第二款和第三款应分别为:
配偶与第三人串通一气,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因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最高人民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最高人民法院审判2003年12月4日第1299次会议通过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经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2月20日第1710次会议修订)为了更好地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就人民法院适用婚姻家庭法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是,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依法撤销。
第1条在共同生活中,因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纠纷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后,对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申请人要求撤销的,不予准许。
第2条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在法律上作出撤销婚姻的判决。
第3条人民法院审理婚姻无效案件,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的,应当分别对婚姻效力的认定和其他纠纷作出裁判。
第5条夫妻一方死亡后一年内,另一方存活的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根据婚姻法律第十条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6条利害关系人依照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者,由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配偶一方死亡的,由另一方继续居住。夫妇双双死亡的,被申请者不在此列。
第7条人民法院对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离婚案件和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应当待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再行审理。前面各段提到的婚姻关系被宣告无效后,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的,应当继续进行。
第8条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分割或当事人因离婚而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对男女双方均有约束力。如果当事人对上述财产分割协议的履行产生争议,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9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事宜提出异议,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经人民法院审理,没有发现在订立财产分割协议过程中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第10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风俗给付的彩礼,如果认定为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一)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仍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造成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二)、(三)、(三)项的规定,应以当事人离婚为前提。
第11条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为夫妻另一方所负之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投资于一方个人财产而获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取得的房屋补助和公积金;
(三)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破产安置补偿费。
第12条婚姻法第17条第3项所定「知识产权所得」,系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已明确取得之财产性所得。
第13条军人伤亡保险、伤残补助金及医药救济费,属个人财产。
第14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复员费发放至军人名下、自主择业费发放至一次性抚恤金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金额为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