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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四条的解释,应该怎么去执行

浏览次数: 576 日期:2021-06-15 责任小编:冬玲

  婚姻中的问题,若是自身解决不了,一定要去寻求法律的帮助,只有法律才可以真正帮到自己,所以今天我们一起看看,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全文中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四条的解释!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四条的解释,应该怎么去执行


  一,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四条的解释

  1.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家庭法"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相互尊重;家庭成员之间应当相互尊重,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和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全文中本条款是对婚姻家庭道德规范的一项新规定。该条款规定了建立平等、和谐、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的指导原则,是对婚姻家庭关系的倡导,也是对婚姻家庭关系中成员权利义务的基本规定。

  2.夫妇彼此忠实,互相尊重,是指夫妻彼此忠诚于爱情,保持爱情的独特性。互信,主要是指夫妻之间没有婚外性行为,在中互守贞操,保持专一。宽泛地讲,忠实义务还包括配偶一方不能为了第三人的利益恶意攻击配偶一方,不能牺牲和损害配偶他方和利益。夫妇互信是对一夫一妻制婚姻关系的最基本要求,其实质在于规范男女两性的,建立以爱为基础的婚姻关系。

  3.家人之间要相互尊重,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谐、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在此,家庭成员是指以婚姻、血缘关系为纽带,共同生活并相互间享有法律权利,承担法律义务的亲属。并非所有亲属都能成为家庭成员。根据《婚姻法》的其他规定,此处的家庭成员是指夫妻、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姊妹、子女、孙辈等。

  4.对于夫妻忠实问题的《婚姻法》第1章“总则”第4条将其与“家庭成员之间应尊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并列,但并未规定在第3章“家庭关系”中,其规范属性既不是具体的权利义务型规范,也不是禁止性规范,而是倡导性、宣示性规范,它为人们处理婚姻家庭关系提供了社会公认的道德准则;就其规范地位而言,它与第2条、第3条有区别,不是婚姻法确立的基本制度和原则,而是价值取向。夫妻之间的相互忠实关系很难理解为一种法定义务。一、关于婚姻的法律解释也就是说,必须要有具体的事实根据,例如:夫妻同居同室、重婚等情况,才能向法院提起离婚或其他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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