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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究竟有哪几个要点

浏览次数: 486 日期:2021-09-01 责任小编:冬玲

  婚姻是我们每个人都必须面对的问题。所以法律对婚姻关系的建立、存在和解除作出了详细规定那么今天我们一起看看,民法典婚姻家庭编!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究竟有哪几个要点


  一,民法典婚姻家庭编

  (第一章)规定

  第一千零四十条本编调整了婚姻家庭引起的民事关系。

  第一千零四十一条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和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产。

  禁止重婚。禁止配偶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虐待和遗弃家庭成员。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家庭应当树立良好的家庭作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妇应相互忠诚,相互尊重,相互关心;家庭成员应尊老爱幼,相互帮助,维护平等、和谐、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一千零四十四条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护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以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

  第一千零四十五条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祖父母、孙子女和孙子女是近亲属。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是家庭成员。

  (第二章)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男女双方应当完全自愿结婚,禁止任何一方强迫另一方,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男性不得早于二十二岁,女性不得早于二十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婚姻登记,即建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的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

  (二)结婚的亲属关系;

  (3)未达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被胁迫结婚的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如果不如实告知,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从一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没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按照无过错方照顾的原则判决。重婚导致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犯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如果婚姻无效或被撤销,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第三章)家庭关系。

  第一千零五十五条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一千零五十六条夫妻双方都有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一千零五十七条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限制或干涉对方。

  第一千零五十八条夫妻平等享有抚养、教育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承担抚养、教育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义务。

  第一千零五十九条夫妻有义务相互扶养。

  需要赡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有权要求其支付赡养费。

  第一千零六十条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都有效力,但夫妻一方与对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可以限制一方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一千零六十一条夫妻有权继承遗产。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和劳动报酬;

  (二)生产、经营和投资收益;

  (3)知识产权收入;

  (四)继承或者赠与的财产,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妇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人身伤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3)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属于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债权人可以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所有、部分所有。约定应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的约定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约定的,以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分割共同财产:

  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有法定赡养义务的,需要治疗重大疾病,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第二节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权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

  成果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缺乏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权要求成年子女支付赡养费。

  第一千零六十八条父母有权利和义务教育和保护未成年子女。未成年子女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千零六十九条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和婚后生活。子女赡养父母的义务不会因为父母婚姻关系的变化而终止。

  第一千零七十条父母和子女有权相互继承遗产。

  第一千零七十一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受到伤害或者歧视。

  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父亲或母亲,应当承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得虐待或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第一千零七十三条父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第一千零七十四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和外祖父母,有义务抚养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法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和外孙子女。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和孙子,有义务赡养已经死亡或者无法赡养子女的祖父母和祖父母。

  第一千零七十五条有负担能力的兄弟姐妹有义务抚养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法抚养的未成年兄弟姐妹。

  由兄弟姐妹抚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兄弟姐妹,有义务抚养缺乏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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