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婚姻作为婚姻关系的一种存在方式,是指男女双方未依法登记结婚,即夫妻同居形成的婚姻。事实上,婚姻的当事人必须是男女异性的结合。同性不能结婚,只能同居,这是由婚姻的自然属性决定的。
处理事实婚姻关系应遵循以下原则:
(1)事实婚姻关系具有婚姻效力。凡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实际上确认为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双方关系适用婚姻法关于夫妻权利义务的规定。
(2)审理事实婚姻案件,当事人撤诉的,确认婚姻关系有效,发给裁定或者应当判决准予离婚。
事实婚姻关系离婚时,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等问题,适用《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有关规定。
自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以来,以夫妻名义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双方符合婚姻实质性条件的,在补办登记后具有合法婚姻的效力。未补办结婚登记的,处理非法同居关系的原则如下:
经调查确属非法同居关系的,应当一律判决解除。
离婚后,双方未再婚,未履行再婚登记手续,又以夫妻名义同居,一方起诉离婚的,一般应解除非法同居关系。
(三)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案件,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的,应当一并解决。具体分割财产时,要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收入和购买的财产一般按共同财产处理。在此期间,双方继承和赠与的财产一般由个人财产处理。
人民法院审理解除同居案件,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属于配偶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纠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
同居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死者遗产。如果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可以按照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处理配偶身份;同居期间双方符合结婚实质性条件的,另一方补办登记后,可以主张配偶身份享有继承权;如果认定为非法同居,符合《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可以根据相互扶养的具体情况,作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合适的遗产。
对于构成的事实婚姻,我国法律相关司法解释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前,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求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应当解除同居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