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上婚姻的认定也有一定的标准,仅仅同居并不足以成为事实婚姻,但需要注意的是,我国法律虽然规定了事实婚姻的定义,但并不意味着我国承认事实婚姻。
一、什么是事实婚姻的认定标准。
我们所说的事实婚姻,是指男女双方没有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婚姻登记,即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而形成婚姻。
建立事实婚姻需要下列要素:
1.1994年之前,男子和妇女双方的同居行为(即男女双方一直在一起.稳定地共同居住);
2.以夫妻名义同居;
3.在1994年以前同居时,同居具有婚姻实质要件。我们所说的婚姻的实质要件就是男女双方为建立夫妻关系而必须具备的条件。
(1)双方都已达到法定婚龄(男二十二,女二十);
(2)自愿的婚姻;
(3)双方都没有配偶,也没有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4)没有因医学原因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
二、未登记事实婚姻如何离婚。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颁布了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停止了对事实婚姻的承认,但以前由男女双方共同生活而形成的事实婚姻,即与登记结婚具有同等效力。
由于事实婚姻与登记婚姻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因此,事实婚姻的解除也要通过法定方式进行,在实际操作中,如双方无法协商解除,通常是去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民政部门常常不受理事实婚姻的协议离婚请求。
对于与离婚有关的事项,也要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处理。
事实上婚姻是特定历史时期形成的产物,法律对事实婚姻的保护,也有一定的局限性,希望未登记的人,尽早进行登记,以维护婚姻登记制度的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