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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解释二,民典法司法解释全文

浏览次数: 1163 日期:2021-07-13 责任小编:冬玲

  对于新婚姻法全文来说,由很多的朋友都不明白,所以今天一定要跟小编一起看看新婚姻法解释二!


新婚姻法解释二,民典法司法解释全文


  一,新婚姻法解释二

  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纠纷的诉讼。

  第二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认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原告申请撤销诉讼的,不予许可。

  第3条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查确实属于无效婚姻的,应当将无效婚姻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判决。

  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无效婚姻案件,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对婚姻效力的认定和其他纠纷的处理文件。

  第五条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根据婚姻法第十条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根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宣布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申请人,婚姻关系双方为被申请人。

  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申请人。

  夫妻双方都死亡的,不包括被申请人。

  第7条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离婚和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无效案件的,应当在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审理。

  婚姻关系被宣告无效后,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继续审理。

  第8条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分割的条款或当事人因离婚而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都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九条男女双方协商离婚后一年内后悔财产分割问题,要求变更或取消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如果在签订财产分割协议时没有发现欺诈、胁迫等,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第十条当事人要求返还按习俗支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下列情形

  第12条婚姻法第17条第3条规定的知识产权收益,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已明确可取得的财产收益。

  第13条军人伤亡保险、伤残津贴、医疗生活津贴属于个人财产。

  第14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配给军人名义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得到的金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以军人名义支付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平均得到的金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70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第十五条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和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无法协商或者难以按市场价格分配的,人民法院可以按数量按比例分配。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出资,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那么对于新婚姻法全文你现在了解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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