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案件中,我们经常遇到不知道如何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的女性当事人。他们担心离婚没有孩子的监护权,担心全职妻子和丈夫出去,想离婚,害怕缺乏生活保障。民法典是如何规定这些担忧的?我们如何为自己的利益而战?女方离婚怎么争取自己最大利益?
一、女方怀孕期间不允许男方提出离婚。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妇女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不得提出离婚。
许多女性为了生孩子而辞职,此时她们没有收入。
如果男方提出离婚,可能会使女方陷入严重的经济危机,增加她们的压力。
此外,离婚也是一件费力的事情,在这个过程中,必然会对女性产生一定的精神影响,甚至影响孩子的发育。
但该条款仅限于男方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或者女方提出离婚的,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
二、孩子不满两岁一般判给女方抚养。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岁的子女,应当由母亲直接抚养。
两岁以下的儿童仍处于哺乳期,为了保证婴儿的发育和成长,一般会判给母亲。
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父亲要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的儿童不宜与之共同生活;
(二)有抚养条件不履行抚养义务,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3)由于其他原因,孩子不宜与母亲生活。
三、男方有重大过错,离婚时女方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如果丈夫是过错方,根据之前的婚姻法,只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无过错方的妻子才能要求离婚损害赔偿。
但民法典增加了一个新的条款:一方有其他重大过错,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赔偿。
也就是说,如果丈夫在婚姻中出轨或与他人非婚生子,被法院认定为重大过错,妻子也有权要求离婚损害赔偿,从而扩大了损害赔偿的法律范围。
四、全职妻子离婚时可以多分财产,请求经济补偿。
《民法典》第1087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和照顾子女、妇女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作出判决。
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对方工作而承担更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对方请求赔偿,对方应当给予赔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在婚姻关系中,女性通常是家庭生活中贡献更多的一方,照顾老人,抚养孩子等等。
在家庭上投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必然会限制女性的自我发展,减少经济收入,甚至没有收入。
因此,离婚时,法律会给予女性一定的倾斜和照顾,这也符合公平原则。
五、男方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时可能分不到财产。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瞒、转让、出售、破坏、挥霍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对方财产的,离婚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割。离婚后,对方发现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再次分割共同财产。
在过去,《婚姻法》要求这些情况必须发生在离婚过程中,以减少或不分割财产。
但《民法典》删除了这一时间限制,只要男方在婚姻中有这些侵犯女方财产权益的行为,离婚时就应少分或不分。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少分或者不分,是指被隐藏、转让、出售、损坏或者伪造债务侵犯的财产,不包括其他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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