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婚姻法解释二关于婚姻婚姻法律的规定,发表了《避免无过错责任与反婚姻法律解释二第24条对夫妻共同债务的理解》,所以今天我们来具体了解一下,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
一,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
婚姻法解释二就司法实务而言,以夫妻一方名义借款并要求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责任的案件不外乎两种情况:其中之一就是离婚时,夫妻一方提出要求另一方共同承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另外一种情形是债权人与夫妻一方签订借款合同或其他借款凭证,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债务。但不管是哪一种情况,我们都可以按照下列方式和思路进行反击:
二,一是要查明债务是否真实存在,排除虚假债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即民间借贷)属于《合同法》所规定的实践性合同,只有当出借方将款项实际交付给借方时,合同才能生效。签署的借款合同或写的借据只能证明双方达成了借款的共同意思表示,因此债权人或夫妻一方主张债务成立的,仍须提供证据证明出借方已将款项实际交付给借款人。
不需要说明是否实际交付了借款,也不需要说明以银行转账方式交付了借款,但是,对于现金交付尤其是大额现金交付的案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判断:现金交付的金额大小;借款人的支付能力;当地或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和借贷双方的亲疏关系;款项的用途等。
就大额现金交付而言,尽管当事人订立了借款合同,且借款人也为出借人写了收条,或者借款合同已明确表明他已收到大笔款项,但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着一些借条或收条是为了胁迫或乘人之危而写的,或者是为了掩盖高利息的情况。所以,不能仅凭收款条或收据就断定出借方已履行了实际交付款项的义务,如果借方的抗辩足以引起法官的合理怀疑,则人民法院也应进一步审查借贷事实的细节,并要求出借方提供进一步的证据来证明借贷事实。
三,引经据典,力图说服法官正确理解和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
下面的法理分析和事实说明希望对你在遇到这种困惑时提供帮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管理法》第41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本文认为,区分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标准是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理解为“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另一方谋取利益所负债务”。
而且,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的《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理解和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9版)第261页最后一段提到了这一司法解释在公开征求意见时,这样写道:“在执行过程中,…的除外”。这一观点并不能区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债务”与“个人名义债务”。夫妻一方以个人债务清偿本无争议,但以“以个人名义所欠债务”实际是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夫妻双方谋取利益而产生的债务,实质上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清偿责任。】,在第262页的最后一句也是这样写的:【3】,有一种观点认为:“债权人要求夫妻一方承担个人债务的权利,不应将共有财产中属于非债务人的部分清偿。但是,除非债务人的配偶同意清偿,否则,此种意见与本条司法解释的内在含义并不矛盾,如果夫妻一方在清偿个人债务时,当然应当归还其个人财产,而不能用共同财产来清偿。但是债务人的配偶可以用共同财产清偿其债务。】另在263页中也有这样的表述:【4】有人建议……当一方负债时,另一方知情而无异议,实际上就是“一方以个人名义所欠的债务”,这种债务实质上是夫妻共同债务,应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换言之,最高人民法院对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的正确解读是:“以个人名义所欠债务”,实际上是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夫妻双方谋取利益所负的债务,也是另一方在夫妻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以一方名义所欠债务,即是说,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可由夫妻双方共同举债,或是否属于债务所带来的利益两点来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