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很多离婚案件都涉及到房地产的分割问题,婚姻法解释二、解释三都有规定。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和许多法律专业人士对房地产的分割处于模糊状态。所以今天我们就来看看,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理解与适用!
一,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理解与适用
1.婚姻法解释说,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房出资的,应当认定为对子女的个人捐赠,但父母明确表示捐赠除外。
2.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房出资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方的除外。
3.婚姻法解释说,第三条婚后,一方父母为子女购买的房地产,财产权以出资人子女的名义登记的,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条的规定,只给自己子女一方赠与,房地产应当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4.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地产,财产权以一方子女的名义登记的,房地产可以认定双方按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分享,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5.婚姻法解释第二十二条的出资,适用于父母出资是借款还是赠与不明时,即夫妻购房,父母出资,父母出资不是借款关系的,一般认定为赠与。
6.《婚姻法》解释第三条第七条中的出资,部分观点认为,这里的出资是指父母出资购房,最高人民法院吴晓芳、杜万华、程新文都有这一观点。
7.也有一些观点认为,这里的出资并不特别指出全资,部分出资(首付)也适用,例如,最高人民法院编写的《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理解与适用》就采用了这一观点,而丰台首例《房地产加名案》也采用了这一观点。
8.律师认为,这里的出资应该是全资的,更合理。根据中国国情和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中国夫妻财产制度一般是夫妻共同财产制度,除非双方都有特殊约定。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获得的礼物是夫妻共同财产。结合解释第三条,既然一方父母的出资可以视为对自己孩子的礼物,那么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礼物已经是夫妻共同财产了,除非礼物合同另有约定。反之,如果一套房产100万,一方父母出资10万为已婚子女购房,房产登记在出资人子女的名下,其余首付款和贷款由夫妻双方完成。根据解释第三条,房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这显然不公平,违背了婚姻法解释第三条的初衷。